农药致枸杞树“中毒” 农户获赔14万余元

2018年04月10日 17:57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任优 通讯员马天华报道)农药没杀死害虫,反倒害死枸杞树。奇台县农户宇鑫(化名)的53亩枸杞树“宁杞7号”中了农药“噻嗪酮”的毒,枸杞树脱叶落果,损失惨重。为讨说法,宇鑫与销售商对簿公堂。

  2017年6月,宇鑫在新疆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售货员的推荐下,购买了“73%炔螨特”“阿维·螺螨酯”“噻嗪酮”等农药,并在该公司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对53亩枸杞树进行喷洒。

  打完农药后,宇鑫发现枸杞树出现黄叶、脱叶、落果的情况,马上联系了农业公司。

  “上点农药解毒剂就好了。”针对枸杞树出现的症状,农业公司向宇鑫提供了农药解毒剂“施好美”“芸苔素内酯”进行补救,但并不见效。

  宇鑫认为农药不对症,导致自己家的枸杞树“中毒”。农业公司则认为是宇鑫使用农药超量造成枸杞树脱叶落果等后果。

  双方僵持不下,宇鑫申请新疆农牧林司法鉴定中心对枸杞树落果变枯的原因进行鉴定。经鉴定,宇鑫种植的“宁杞7号”对农业公司销售的“噻嗪酮”存在特殊过敏是造成果树受损的主要原因,经评估,宇鑫的经济损失为16万余元。

  对此,农业公司拒绝赔偿。2017年11月3日,宇鑫将农业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诉求农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6万余元;退赔购买农药的费用5735元,赔偿交通、住宿等费用1000元,并承担鉴定费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枸杞树“宁杞7号”对“噻嗪酮”过敏是特殊案例,同样是枸杞树,“宁杞9号”就无显著反应,由此可以说明,农业公司将农药“噻嗪酮”作为广谱农药向宇鑫销售时并不知道会存在严重农害的后果,即农业公司并非恶意违约导致宇鑫受损。根据鉴定意见,宇鑫存在超量使用农药的客观事实,宇鑫作为农药使用人按使用说明用药是宇鑫必要的注意义务,如自行超量使用农药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合同,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确定由农业公司按宇鑫经济损失的80%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判决农业公司赔偿宇鑫53亩枸杞地经济损失13万余元;购买农药款、交通费及住宿费5388元;鉴定费8000元。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