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4月10日 17:57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武运波 通讯员杨洋报道)说冤有头债有主,但当债务遇上结婚、离婚,就是一个剪不断理还乱的话题。青河县居民何梅离婚2年后,被法院判决偿还前夫所欠的14万元债务。
今年1月起施行的新司法解释,重新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按照新的解释,前夫所欠的债务,不应由我偿还。”何梅认为,自己“翻案”的时间到了。她能“翻案”吗?
女子离婚后替前夫背负14万元债务
2007年,何梅与朱金太结婚。起初,两人感情尚可,何梅开了一家摩托车修理部,朱金太在外做生意。
“女儿出生后,朱金太便很少回家,回家就是找我要钱。”何梅说,2013年12月,她跟朱金太协议离婚,之后,便没了朱金太的消息。
2015年9月,何梅突然接到青河县人民法院的传票,张飞将其起诉到法院,让其偿还朱金太所欠的8万元欠款和6万余元利息。接到传票后,何梅四处打听朱金太的下落,但一直未果。
开庭时,朱金太缺席。
张飞诉称,朱金太于2013年10月向其借款8万元,没能按期归还。因朱金太下落不明,他只有起诉何梅,请求法院判令朱金太和何梅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14万余元。张飞向法庭出示了朱金太写的借条。
青河县法院审理后,判决朱金太和何梅连带赔偿张飞14万余元。
“他当时连家也不回,我压根不知道那笔借款,法院为什么判我还钱呢?”何梅想不通,提起上诉。
2016年12月,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之后,何梅提起再审申请,阿勒泰中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两级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目前,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朱金太依旧杳无消息,何梅依靠打工偿还债务、维持她和女儿的生活。
新司法解释重新定义夫妻共同债务
今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让何梅看到了希望。
该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解释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新法不能溯及既往
“新的司法解释出来了,我可以‘翻案’了。”何梅说,前夫的这笔债务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新法规定,自己无需就14万余元进行偿还。
“法不溯及既往,何梅不可以‘翻案’。”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康伟解释说,法具有指引作用,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依法实施自己的行为。新法颁布之前,并不存在新法提供的既定行为模式,所以颁布后的新法不能依据该模式对之前人们的行为去引导。换句话说,新法颁布前人们的行为,只能按照当时的法律来调整。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据的是当时的法律规定,在执行中不涉及案件事实的重新审理和裁断,法不溯及既往。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