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车未过户 发生事故谁担责?

2018年04月13日 17:05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张卫玲 通讯员陈兴梅报道)车辆已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判决由过错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实际车主王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登记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8月20日,张某无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一辆未经审验的二轮摩托车,沿X190双东线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X190双东线4公里+800米处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王某驾驶的一辆超速、超载、机件不符合标准的中型自卸车正面相撞,造成张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驾驶超载货车超过限速40%行驶,负次要责任。

  就赔偿事宜,张某与王某未协商一致。后经了解得知,王某驾驶的自卸车登记车主为席某。2017年11月,张某将王某、席某及其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某表示,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相应的赔偿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席某则表示,该肇事自卸车已经卖出近5年,发生事故应由实际车主承担。

  某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自卸车登记车主为席某,2013年3月22日,席某将该车转卖给王某,并于当日将车予以交付,该车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据了解,王某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席某将车卖于王某并交付,该车保险亦由王某购买,据此可认定该自卸车的实际车主为王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张某的损失应由该车的受让人即王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承担赔偿责任,登记车主席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张某在事故中过错较大,确定由其承担损失70%的责任;王某驾驶超载货车超速行驶,危险性相对较大,故确定由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