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车”冒充新车 谁为三倍赔偿买单?

2018年04月17日 12:22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记者任优 通讯员马天华报道)买的新车保养时才发现,汽车在出售前被维修过。那么,这维修过的车,三倍赔偿找谁要?

  2016年1月,乌苏市民魏军(化名)在乌鲁木齐市赛博特汽车城购买了一辆奔驰车,总价款为79万元。魏军在乌鲁木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鲁木齐公司)销售店面办理了交车手续以及后续车辆维修保养、临时牌照等手续后,便将新车开回了乌苏。

  3个月后,魏军在为爱车办理过户手续时,工作人员不经意的一句话,让他起了疑心:“你这车的挡风玻璃可能不是原装的。”

  他进一步追问后,工作人员说,该车出厂日期记载为2014年,而汽车后挡风玻璃的生产日期显示为2015年,且车身有多处维修喷漆的痕迹。

  “我花了79万元,竟然买了辆旧车,简直是消费欺诈!”魏军认为乌鲁木齐公司在售车时故意以旧充新,应该对自己进行三倍赔偿。

  魏军向乌鲁木齐公司讨说法,该公司负责人表示,车是河北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公司)从国外进口的,给魏军出具的销售发票上记载的销售单位也是河北公司。

  “我们只是代购,河北公司才是车辆的实际出卖人。”乌鲁木齐公司拒绝赔偿。

  魏军联系到河北公司,河北公司告诉他,该公司从国外购买该车后,销售给了天津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天津公司又销售给了乌鲁木齐公司,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了轻微刮擦,曾进行过后挡风玻璃更换和前引擎盖喷漆。

  “这些情况我们都如实告知了天津公司,并做了降价处理。”河北公司负责人表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天津公司对此承认,乌鲁木齐公司称不知情。

  看着三家公司“踢皮球”,2017年2月,魏军一纸诉状将乌鲁木齐公司、河北公司、天津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诉求三被告连带退还自己购车款79万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给予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魏军虽与被告乌鲁木齐公司签订的是“代购协议”,但根据庭审调查可以看出,魏军是在乌鲁木齐公司经营地点看到现车后购买,并无预先委托乌鲁木齐公司根据其要求去购买车辆的客观事实;且乌鲁木齐公司未出具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其与魏军之间系委托关系,可以判断原告魏军与被告乌鲁木齐公司之间实际是买卖合同关系。

  至于发票问题,由于汽车销售市场层层销售模式中由第一手出售人为最终购车方出具发票系交易习惯,不能仅以发票的出具作为判断合同相对人的依据。故河北公司、天津公司与魏军无买卖合同关系。

  本案中,乌鲁木齐公司隐瞒了车辆挡风玻璃更换、前引擎盖喷漆的事实,其目的是以新车销售价格与魏军订立协议,而魏军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车,乌鲁木齐公司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欺诈性质,对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退一赔三”是违约责任形式,应当根据违约程度的不同来确定承担责任的大小,而不是不问轻重一律“退一赔三”。

  被告乌鲁木齐公司虽然存在未告知原告车辆瑕疵的行为,但是从“欺诈”行为构成要件分析,乌鲁木齐公司“隐瞒”瑕疵行为相比主动虚构事实、故意引诱而言,非恶意欺诈性质;从客观方面而言,本案争议车辆瑕疵系外观问题,并未涉及到主要配件,不影响安全使用。针对本案情形若适用“退一赔三”的责任形式则过重,故魏军此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魏军在提出退车请求之后,具有实际使用车辆的情形,故根据公平原则,其应当承担车款5%的磨损费。

  今年3月14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乌鲁木齐公司返还原告魏军购车款75万元;原告魏军返还被告乌鲁木齐公司奔驰车一辆;驳回原告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魏军表示不服,已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