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吹来意外该咋办?

2018年04月18日 17:36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李羚蔚 任优 王晨 通讯员刘悦 李玉 赵鹏报道)春季来临,乌鲁木齐市大风又起,而各种因大风引起的意外,让人防不胜防。面对这些大风“吹”来的意外,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吹落保温层砸坏车

  2017年春天,居住在乌鲁木齐市某小区的刘强一早起来,发现爱车被硕大的保温层砸坏了。一抬头,不远处一栋楼房五至六层的保温层脱落。很显然,罪魁祸首是昨晚的大风。

  来不及多想,刘强赶紧将车送去维修,又去租车行租车代步。一个多月后车修好,刘强共计花了3万多元的维修费,近5000元的租车费。

  谁来赔偿这些损失?幸好刘强为爱车买了相关保险,保险公司赔付了3万余元。随后,刘强向物业公司索赔。但物业公司认为其没有责任,拒绝赔偿。

  今年4月,刘强将物业公司诉至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 法官提示

  乌市水区法院法官丁磊表示,类似案件的难点在于确定侵权主体。不少案例中,受害者只能将整个单元的业主作为被告,或将物业作为被告,这样后续的追偿和维权会非常复杂,维权成本也会很高。而该案中,保温层脱落的原因很可能是因为承包商工程质量不达标,所以即便物业公司需要承担责任,也可以再向保温层承包商追偿。值得一提的是,像刘强这样购买了相关保险的,可从保险合同出发维权,从而规避上述问题,从保险公司处拿到应得的理赔金额,理赔后需要侵权责任人支付的剩余金额不多,双方接受调解的可能性也会增大。

  吹断树枝“撞”上车

  听说过车撞树,可你听说过树“撞”车吗?2015年7月26日,昌吉市市民韩亮将自家车停放在小区停车场。没想到半夜大风骤起,停车场上方的树枝干断裂,重重“撞”上了他的车。事故发生后,韩亮维修车辆共计花费1万元。他多次与物业公司和昌吉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进行沟通协商赔偿,均未果,遂于2017年4月将两方诉至昌吉市人民法院。

  在庭审中,物业公司和园林绿化管理局均称韩亮车受损是由大风所致,和自己无关,但都没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终,该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韩某损失合计1万余元,园林绿化管理局在该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

  ■ 法官提示

  昌吉市法院法官张睿表示,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的,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该案中,物业公司作为断裂大树的管理人,未提交证据证实自己没有过错,理应对韩亮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园林绿化管理局既非小区林木的所有人,亦非小区林木管理者,故没有赔偿责任。

  张睿进一步解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树木砸坏了小区内停放的车辆,应当由树木的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若被大树砸坏的财物停放位置合理,业主按照规定缴纳了包含绿化植被管理在内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应为其承担一定责任。而且若大树因枯死、病死等物业管理不善而倾倒的,物业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吹飞广告牌砸伤人

  2017年5月,大风突袭乌市。市民李华下班回家时,被大风刮倒的4米高、十几米长的广告牌砸中,医院诊断为多处骨折和头皮下血肿。

  意外发生后,李华认为负责安装广告牌的新疆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与该广告牌的所有者赵刚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给予其相应的赔偿。

  2017年11月9日,双方协商无果后,李华将安装公司及赵刚诉至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诉求各项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62万余元。

  今年1月10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赵刚赔偿原告李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26万余元;被告安装公司对被告赵刚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法官提示

  乌市新市区法院法官张莉表示,城市中的广告牌随处可见,有些广告牌隐藏着由于年久失修、稳固性不够带来的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伤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该案中,安装公司作为该广告牌的管理人与广告牌所有人赵刚,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定期维护与安全注意的义务,理应对李华所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

  张莉提示,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提高警惕,履行好定期维护与安全注意等义务,严防坠落事故;出行居民应当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主动远离风险。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