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首例代替考试罪案宣判

参加成考走“捷径”,“枪手”替考被识破

2018年04月19日 09:34   来源:新疆网

  新疆网讯(记者饶俊华 通讯员李云砚报道)在职男子陈某为提升学历参加成人高考,走“捷径”托人找来在校学生替考,结果被监考人员当场识破。

  4月8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介绍,经审理,认定陈某及替考者杨某、牵线的安某均构成代替考试罪。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乌市首例代替考试罪案。

  35岁的陈某在首府一家公司工作,随着工作年限增加,他觉得自己学历有些低,便报名了成人高考。不过他并没有认真复习,而是想到了找人替考。

  陈某将想法告诉了朋友安某,安某为他联系了19岁的学生杨某,三人很快见了面。

  考试之前,陈某带着杨某确认了考场地点,并把准考证和身份证交给对方。

  2017年10月28日上午,当年成人高考首场考试开考,杨某睡过了头,开考10分钟后才慌忙赶到考场。监考人员核对信息时发现,杨某和所持证件照片非同一人。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杨某带到考务办公室。经询问,杨某承认了替考的事实。监考人员随即报警,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接着陈某和安某也先后被抓,几人如实供述了作案事实。

  今年3月7日,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陈某、安某犯代替考试罪,向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杨某和陈某分别单处罚金1万元,安某单处罚金8000元。

  主审本案的沙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孟岩说,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作弊的新设罪名共有两个,分别是组织考试作弊罪和代替考试罪。《刑法》第284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孟岩说,代替考试罪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量刑都相同。

  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考试作弊仅会被取消单次成绩、一定期限内不允许参加考试、批评教育、开除学籍、给予纪律处分等,对“枪手”一般会给予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罗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