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实“关键少数”的领导责任

2018年04月20日 10:43   来源:南方日报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明确界定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的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这是我国第一部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党内法规。

  安全生产关乎社会大众福祉,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大部分行业领域、大部分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向好,全国事故总量、较大事故、重大事故逐步实现下降。然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时有发生,仍然提醒我们安全生产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应该看到,在具体责任追究的过程中还有“国企不怕罚款、民企不怕处分”的怪现象,甚至存在迟报、瞒报、漏报等现象,如去年山西和顺发生矿难事件,遭人举报,当地反应态度却是积极“辟谣”,并且行政拘留了网上“造谣者”。在这些例子中,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部分主要负责人、管理人意识淡薄是主要原因,这就要求要抓住“关键少数”,压实领导责任,推动落实“促发展、保平安”的政治责任。

  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一次又一次血的教训告诉我们,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是“一把手工程”,必须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重要位置。时至今日,有的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仍然政绩观错位,安全生产“说起来重要,做起来往后靠”;有的地方党政班子中,排位最后的分管安全生产。这导致当地对安全生产不重视、不研究、不投入,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和支撑保障不到位。特别是面对GDP诱惑时,就把安全抛在脑后,红线失守、底线不保。对此,明确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是抓住了病根,是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制度性安排。

  再大的事只要有人管,也会变成小事,再小的事一旦没人管,就会变成大事。剖析每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大多与缺乏“红线意识”有关,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淡薄,直接关系到监管部门执法工作的成效,这就需要从问责方式入手,进一步明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第一责任人”意识,这不仅包括在必要的时候追究刑事责任,更要在常态摸查中形成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等纪律问责。一要从重追究,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二要“一票否决”,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重用任职。三要终身问责,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责任。再附上适当的尽职免责、补救从轻,势必能对安全生产工作形成督促,推进落实。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规定》的制定出台,充分抓住了“关键少数”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是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全社会都应将安全生产理念贯穿到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共同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扶青)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