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纠纷那些事

2018年04月25日 13:01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李晓晓 通讯员张锦 郑洁 孟亚东报道)随着私家车的快速增加,车辆保险理赔案件也在不断增加,为何有的保险官司能打赢,有的就打不嬴?

  保险公司举证不能承担后果

  2016年,徐某在某保险公司为私家车投保了总额18万余元的机动车商业险(包括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率)。2017年1月,徐某驾驶私家车发生车辆底盘刮擦事故,徐某报险后,保险公司未派员到场勘查,只要求徐某将驾驶证、行驶证及现场情况拍照后通过微信传送,同时联系救援车辆将事故车辆拖运至某汽车公司维修。

  两个月后,徐某发现自己的车一直未维修,便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以车辆发生事故后未及时停车致使发动机损失扩大为由拒绝赔付。2017年10月中旬,徐某将某保险公司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要求赔偿保险金1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后,徐某履行了及时报险的义务,但保险公司并未派员到现场勘查,也未能举证证明事故发生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拒绝赔偿违反保险法相关规定。经专业机构评估,事故车辆发动机报废,维修需要15万余元,而徐某要求赔偿保险金14万余元的请求未超出评估金额及保险限额,予以支持。

  今年2月,保险公司依法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某保险公司表示,涉案车辆底盘刮擦事故并不会导致车辆发动机报废,发动机报废是因徐某在事发后未及时停车,继续长距离行驶,导致机油漏完发动机因拉缸而报废,更换发动机的费用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发动机报废是由于徐某在事发后未及时停车造成,所以法院对保险公司主张发动机维修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驾驶证过期3个月不属于无证驾驶

  2016年,哈密市民于某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相应的不计免赔险。

  2017年5月14日,于某驾驶该车沿哈密市建国北路行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出险并拍照。

  经当地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于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但在调查过程中,交警发现事故发生时,于某的驾驶证已经过期3个多月。事后,经哈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审验,为其颁发了新的驾驶证。

  经鉴定,于某的车辆和被追尾车辆损失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3.9万余元。在于某向保险公司申报理赔后,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绝赔偿。

  于某不服,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向其赔付3.9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称,事故发生时,于某的驾驶证有效期已满,属于无证驾驶,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于某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并未导致其驾驶证无效或被吊销,不属于无证驾驶。

  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换证。事先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

  也就是说,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并不必然导致驾驶证被注销、持证人丧失驾驶资格的法律后果。只有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才会被注销驾驶证。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于某保险金3.9万余元。

  交通肇事逃逸商业险不赔偿

  2016年2月25日,谢某驾驶常某的车辆行驶时,意外将醉卧在公路上的张某碰撞后碾轧,造成张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谢某心里十分害怕,遂驾车离开了事故现场。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肇事者谢某与受害人张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向其家属支付了397000元。2016年12月29日,谢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因常某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且2015年6月26日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常某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范围内赔付各项损失。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常某投保的车辆驾驶人肇事后驾车逃逸,属于违法行为,是法律禁止性行为,故法院驳回了常某的诉讼请求。常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承办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出现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形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可以不予赔偿:一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是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结合本案,驾驶人谢某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常某11万元。因谢某肇事后逃逸属违法行为,商业保险不予赔付。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