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存超市储物柜 小票在手包没了 先盯梢后冒领 女子被判八个月

2018年04月25日 13:01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武运波 通讯员赵晓琳报道)进超市购物的消费者,把随身携带的包存在储物柜内。购物返回时,刷小票开柜时却发现,装有手机、现金的包不见了。

  原来,在消费者存包时,犯罪嫌疑人阿某一直在密切关注着,然后伺机冒领。两个月时间内,阿某用这种方法“获得8000多元收入”,然而,她也因犯诈骗罪被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

  小票在手包没了

  “太奇怪了,我的存包小票还在手里,储物柜里的挎包却没了。”2017年8月31日21时,失主王女士向超市工作人员反映。

  当日20时,王女士带儿子到乌鲁木齐市二道桥附近一超市购物,她将装有600元现金、两部手机的挎包存放在超市入口处的免费储物柜里,然后装好储物柜打印出的小票到卖场购物。

  21时,王女士拿着小票去刷条码取挎包时,打开柜子后愣住了,里面竟然空无一物。王女士赶紧找超市的管理人员。

  超市调取监控录像发现,当日20时30分,储物柜里的物品被一名女子领走了。

  “我们也是按照规定,对那个女子进行了核实。”超市工作人员说,在王女士进入超市20分钟后,一名女子走到服务台,称自己储物柜的小票丢了。

  超市工作人员按照流程对该女子的物品进行了核实,该女子说出了储物柜里的挎包以及包内两部手机,还有几百元现金,连手机的品牌和颜色都说得很清楚,工作人员并没有对该女子进行身份证登记。

  对于那名女子是如何知道自己挎包内的东西,并且说得如此清楚,王女士也很纳闷。

  无奈,王女士拨打了报警电话。

  跟踪盯梢后冒领

  警方接到报警后,通过信息比对,发现42岁的无业女子阿某有重大嫌疑。

  2017年9月3日18时45分许,公安机关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一自建房内将阿某抓获。

  归案后,阿某如实供述了骗取王女士所存挎包的事实。

  “我先在超市储物柜附近仔细观察,认真看那女士存的是什么东西,什么颜色,记下所存的储物柜号。估计时间差不多了,我就找超市工作人员,假装小票丢了……”阿某说,穿着时髦的女子有钱,是她盯梢的重点对象。

  警方查明,2017年6月3日18时许,阿某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路某超市,谎称自己的储物柜小票丢失,骗取超市工作人员信任并打开33号储物柜箱门。随后,阿某将被害人李某存放在该储物柜内装有300元现金及一部手机的挎包骗走。

  后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528元。

  2017年6月17日16时许,阿某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炉院街地王商城某超市,谎称自己的储物柜小票丢失,骗取超市工作人员信任并打开3柜35号储物柜箱门。随后,阿某将张某红存放在该储物柜内装有3400元现金的挎包骗走。

  诈骗犯罪被判刑

  2017年9月4日,阿某被刑事拘留。

  同年9月29日,阿某的朋友向上述3名被害人分别退赔5000元、4000元、4000元,3名被害人均对阿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今年3月26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向乌市沙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阿某犯诈骗罪。

  沙区法院审理认为,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3名被害人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阿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阿某亲友积极退赔3名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阿某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近日,沙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阿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