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门口摔倒身亡 三家单位成被告

2018年05月04日 16:47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武运波 通讯员潘虹报道)已过不惑之年的男子丁某,饮酒后从某酒店的门口下台阶去停车场时摔倒,送到医院后不治身亡。他的家人把酒店、停车场和通信公司告上法庭。

  4月26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酒店和停车场承担60%的责任,丁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

  酒后摔倒不治身亡

  2017年10月15日,乌鲁木齐市民丁某与朋友在外面喝完酒,搭乘出租车回家。在路口下车后,丁某步行从人行道回家,当他走到某酒店门前时,有一处通往下方停车场的台阶,该台阶未设置护栏,丁某失足跌倒。

  路上行人当即报警,民警随即到场,救护车赶到后把丁某送往医院救治。两天后,丁某因颅脑损伤不治死亡。期间,于某花费医疗费2372.83元。

  “好好的人,说没就没了。”丁某的家人认为,丁某行走时被裸露在地面的通信缆线绊倒后从某酒店缺少护栏的台阶口摔下,导致颅脑损伤身亡,某酒店、通信缆线的所有人、停车场的所有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丁某的家人了解到,2007年12月12日,某公司将16间房屋租赁给何某,何某在租赁房屋内经营酒店,合同约定承租方有权使用房屋右侧的停车场。

  何某租赁房屋后,将停车场进行平整。后因道路改造拓宽,导致通往下方停车场的台阶占用部分人行通道,该台阶与人行通道相通的一侧未安装护栏。

  2014年12月7日,何某与黄某签订承包协议,约定何某退出酒店经宫,由黄某经营管理,承包期限至2020年12月7日。

  当事四方各执一词

  今年1月,丁某的家人起诉至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酒店、停车场和通信公司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6万余元。

  丁某的家人认为,某酒店作为实际经营使用者,某公司作为房屋及停车场的所有人,对酒店门前人行道通往停车场的台阶口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而通信公司随意将通信线缆裸露在人行道上,给行人造成通行障碍和危险,因为他们的共同过错造成丁某死亡,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某酒店辩称,原告起诉对象错误,停车场是某公司所有,不是酒店专用。丁某喝醉酒后独自回家,如果没有饮酒不至于造成这种后果,其本人应当承担责任,一起饮酒的人员也应当承担责任。丁某经医治无效死亡,有多种可能性,不排除医疗事故导致。

  通信公司辩称:“我方不是适格被告,虽然我公司对通信线缆享有所有权,但该线缆不是我方所有,我们也不是保管人。另外,原告无法证明丁某是被该线缆绊倒跌下台阶死亡,我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公司辩称:“我们将房屋租赁给了何某,何某又将酒店转包给黄某。停车场也是酒店管理的,应由酒店赔偿。丁某醉酒导致跌下台阶,其自身也存在过错,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死者自担四成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所行走的人行通道末端,有一处通往下方停车场的台阶,因该台阶未设置护栏,导致丁某失足跌下最终死亡。某酒店作为停车场的使用者及管理者,应尽到注意义务,保证其附属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某酒店辩称该台阶是因市政拓宽道路导致台阶占用了人行道,应由市政部门赔偿。但道路拓宽改造距离事发已有一定时间,某酒店作为管理者,应及时给占用人行道的台阶安装护栏,由于其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发生,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某酒店称事故由多种可能引发或者死者死亡系医疗事故所致,仅是其推测,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某公司将停车场交由某酒店使用,但其对该停车场仍负有管理义务,故某酒店、某公司应对丁某的死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丁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行走时也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因其喝多了酒,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都因此减弱,故丁某本身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某酒店、某公司共同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丁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关于通信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丁某被通信公司的通信线缆绊倒以致跌下台阶,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目击者的询问笔录中也无此陈述,故原告对于通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4月26日,沙区法院一审判决某酒店、某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2万余元;驳回原告对通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