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捞人” 白扔2万元

2018年05月04日 16:47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武运波 通讯员王晶报道)周某的妻子被刑事拘留后,他想方设法“捞人”,花了2万元好处费也没能把人“捞出来”。周某手持“欠条”走上法院,向“办事人”索要好处费。面对白纸黑字,法院会怎么判?

  2016年,周某妻子因经营的足浴店涉嫌容留他人卖淫,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周某想把妻子“捞”出来。他的一个朋友称,邵某人脉广,可以帮他把妻子“捞出来”。

  2016年7月30日,在朋友的牵线下,周某找到邵某,并给了她2万元好处费。“她当时承诺10天内放人,结果3个月过去了,我妻子还没出来,她却拒绝退钱。”周某说,他实在没有办法,于今年年初将邵某起诉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审理中,周某向法庭出示一张欠条复印件,欠条载明:“周某承诺人放出来之后,两天之内一次性付清。如邵某10天之内没有把人‘捞出来’,必须把已支付的2万元退还周某。”欠条落款时间为2016年8月2日,欠款人为周某。

  邵某在庭审中对此欠条不予认可,称“没见过”。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法律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周某与被告之间确系存在委托协议关系,但双方之间的委托事务扰乱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属于无效协议。按照一般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因本案双方进行的是非法活动,对周某用于非法活动的款项应当予以收缴。据此,周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涉案款项应当予以没收后上缴国库。

  近日,沙区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周某负担。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