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5万元“转让”房产给儿子 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2018年05月07日 16:24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李羚蔚 通讯员张熠报道)亲属之间房子过户时,为逃避一些费用,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做法并不少见。一对母子因为此操作发生纠纷,对簿公堂。

  张梅和李强夫妇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某小区拥有一套房产,李强去世后,张梅和其子女共同享有该套房屋的继承权。2011年,该房登记在张梅和其孩子李青名下,双方各占50%产权。

  2016年7月,张梅和李青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梅以5万元价格将50%产权转让给李青。后因双方不和,张梅搬离该房屋。

  2017年7月,张梅将李青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该买卖合同。

  双方除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外,均无其他对涉案房屋进行如何处分的书面要约及承诺,合同中除载明转让款项外也无其他具体约定,双方确认了5万元转让款系随意书写,并未交付5万元房款。

  法院认为,原被告并非以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签订买卖合同,对于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虚假的,因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梅撤销该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母子二人的房屋买卖行为是二人虚假的意思表示,买卖合同自然无效。从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分析,双方约定了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且在未收到任何房款前提下,张梅即将房屋过户至李青名下,此举与房屋买卖交易习惯不符,两人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行为并不一致,想要确定房屋最终的归属,还需要双方提供证据。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