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17年后 能否分前夫“遗产”

2018年05月10日 17:00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武运波 通讯员陈玲霞报道)离婚独居的老人去世后,其同父异母的两个儿子为遗产纠纷走上法庭。而此时,老人的前妻称,遗产中的房产有她的一半。离婚17年了,前妻能否分割涉案房产?

  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分家析产纠纷案。

  离独老人去世没留遗嘱

  1980年3月,乌鲁木齐市民杨生与李丽结婚,生下儿子杨涛。

  共同生活9年后,杨生与李丽离婚,杨涛跟随李丽生活。

  离婚的当年,梁琴与杨生登记结婚,生下婚生子杨浩。

  1993年12月,杨生购买了位于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某小区一套房屋(下称涉案房),前期支付66%的房款。

  后来,杨生在工作中受伤,拿到赔偿款后,他支付了涉案房剩余的房款。

  2000年10月,梁琴与杨生经沙区法院判决离婚,杨浩由梁琴自行抚养,双方分割了家庭财产,但分割的财产清单中未提及涉案房,杨生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内。

  两年后,杨生与新疆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由某公司将涉案房拆除,对杨生进行现房异地安置,杨生因此取得了一套65平方米的安置补偿房(下称安置房)。

  2015年11月,杨生因病死亡。他的工资卡上有存款2万元,社保局发放抚恤金7万元。杨浩为处理杨生的后事花丧葬费、墓地费2.4万元,偿还杨生生前债务1.6万元。

  2016年5月,杨浩把安置房过户至自己名下。半年后,他将该房屋以35万元价格出售给他人。

  杨生的父母早已去世,他第二次离婚后没有再婚,没有对生前财产立有遗嘱。

  同父异母兄弟对簿公堂

  “我们俩是父亲的法定继承人,你领取了父亲的抚恤金和存款,又把父亲的房子给卖了,这些钱应当由我们俩平分。”2017年下半年,杨涛找到杨浩,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遭到拒绝。

  杨浩称:“安置房有我妈的一半,我有权独自处分。”

  杨涛把杨浩和梁琴诉至沙区法院称,杨浩擅自将安置房过户至自己名下并转卖,独自使用父亲的生前存款和抚恤金,严重剥夺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庭上,杨浩辩称,安置房应在梁琴与杨生分割之后剩余的部分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涉案的工资及抚恤金已用于处理和支付杨生的丧葬费、墓地费及偿还其生前的债务。

  梁琴辩称,原告要求分割的房产属于拆迁安置补偿房屋,是杨生与她的共同财产拆迁补偿得来的,他们离婚时未分割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所以被拆迁的房屋一半是自己的。

  法院审理查明,梁琴与杨生离婚时均未要求法院分割共有房屋,涉案房系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未涉及财产可分割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杨生与梁琴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一套商品房,该房屋66%的房款系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剩余房款是用杨生受伤所得赔偿金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法官解释说,杨生受伤所得赔偿金缴纳的房款,属杨生个人财产,故该房屋66%的部分系杨生与梁琴夫妻共同财产。梁琴与杨生经法院判决离婚时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梁琴有权利主张分割。该房屋被拆迁后,梁琴对拆迁取得的涉案房屋所占份额为33%。杨浩将争议房屋以35万元出售并取得价款,故杨浩应将其中33%的款项即115500元返还给梁琴,剩余房款应由继承人杨涛、杨浩继承。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中杨浩提交的证据证实花去的丧葬费、墓地费、偿还杨生生前债务,从杨生的遗产中扣除,剩余的款项由杨涛、杨浩各继承50%,因款项已由杨浩实际取得,故杨浩应将杨涛继承的50%款项返还给杨涛。

  法官说:“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请求,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夫妻对其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是绝对权利,只要没有因出现共有基础丧失或重大事由的情形而分割过就一直拥有共同的物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近日,沙区法院判决杨浩支付梁琴115500元,剩余房款、抚恤金和工资存款,扣除有关花销后,杨涛、杨浩平均分割。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