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被打伤 妻子证言也是有效证据

2018年05月10日 17:01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张秀 通讯员刘晓报道)丈夫被打的时候,只有妻子在身旁,妻子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吗?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你啥时候还钱?”2016年12月的一天,在乌鲁木齐市的一条巷子里,邓某要求何某尽快还钱。

  当时,何某的妻子刘某也在一旁。

  因商讨未果,邓某从路边捡起一块石头向何某砸去。石头砸到了何某的颈部。刘某报警,邓某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

  后经鉴定,何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邓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被执行逮捕。2017年11月,乌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将邓某起诉至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邓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赔偿何某的医疗费等相关损失。

  邓某不服,上诉至乌市中院。

  邓某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何某的伤害是他造成的,属于证据不足,现场证人刘某是何某的妻子,其所作证言应属于无效,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乌市中院查明,邓某与何某发生争执一事,是邓某在公安机关供述中认可的,且在一审庭审中,邓某当庭认罪。现在邓某否认何某的伤是自己造成的,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与查明的事实不符。

  同时,乌市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刘某目击整个情况过程,其作为证人作证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提出刘某做证人证言无效,实际是提出证据证明力的问题,证据的证明力是综合全案其他证据统一考量的,本案并不是仅根据刘某的证人证言作出的事实认定。故对邓某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最后,乌市中院判决驳回邓某的上诉请求。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