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大肆宣传、允诺高息——无业男非法揽储锒铛入狱

2018年05月11日 16:43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武运波 通讯员赵晓琳报道)从外地来疆的无业男子张某摇身变成“身家千万的公司老总”,开豪华车辆,出入高档消费场所。然而,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开担保公司的张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注册公司高息揽储

  张某1974年10月出生于河南省伊川县。2013年10月31日,他在乌鲁木齐市通过代办公司成立新疆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担保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服务、资产管理、为疆内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张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成立后,张某租用乌市沙依巴克区某大厦一楼沿街门面房进行经营。

  经营期间,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办公室颁发金融许可证,以投资该公司对接的企业项目可获得高额返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

  张某招募业务员若干名,通过在报纸、网络上发布信息及当街发放宣传单、名片等,对该公司的经营方式进行宣传,即担保公司作为担保方,河南某机械有限公司、伊川县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作为借款方,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纳资金,支付出借人年息14%至18%不等的高额利息,所借款项由借款方投资经营。

  日前,60多岁的吴大妈向记者出示了该担保公司的一张宣传单:“存1万元年收益1400元,存50万元,年收益可达9万元,年收益率为14%至18%。”

  记者测算一下,该担保公司所称的利率相当于同期银行1年定期利率的5倍以上。高利息诱惑,月月返收益加上小恩小惠,让张某的担保公司屡屡得手。

  允诺高息暗藏风险

  近年来,全国各地纷纷出现投资担保公司老板跑路事件,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然而,为什么这些投资担保公司诈骗屡屡得手,而后说跑就能跑呢?

  例如,吴大妈是通过路边散发的传单才知道这种高利息存钱方式。

  “刚开始也担心,但一看在街面上的公司装修豪华,业务员跟我讲公司很正规,是经工商局批准成立,注册资金高达5000万元,不会缺我这么一点钱。”吴大妈了解到,公司把她的钱借给一家公司,然后公司再将收益月月返还给她。“高收益、零风险”的说法让她彻底相信了。

  于是,吴大妈把存款从银行里取出来,存到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业务员还向吴大妈赠送了一袋大米、一桶清油和一提卷筒纸。

  “承诺高息的背后,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法官邓杰说,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利息予以明确。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发现,虽然对高利贷高利率的特点众人皆知,但在面临高息诱惑时,仍有部分群众没有清醒认识到风险,不惜铤而走险试图获得高利,最终不仅没有拿回利息,反而血本无归。

  据介绍,许多投资担保公司在注册时,填写的经营范围多是“投资咨询”等模棱两可的事项,这样就避开了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监管。开设投资担保公司门槛低、投入少、监管缺失,致使担保公司一旦经营不善,老板卷款就跑。

  入不敷出锒铛入狱

  2017年1月,吴大妈瞒着老伴和儿子在这家担保公司存了20万元。当年3月初,是担保公司承诺支付利息的日子,吴大妈却得知,该公司人去楼空。

  被骗的不止她一人,共有100多名投资者相信了这家担保公司。

  不按约定支付利息,老板又跑路了,担心血本无归的投资人纷纷报案。

  截至案发,张某通过担保公司业务员与吴大妈等106名被害人签订《投资担保合同》,非法吸收资金1000多万元。期间,该公司向被害人共计支付返利、返现30万多元。

  2017年4月5日,张某在河南省伊川县一村庄被公安机关抓获。

  “高消费、没有实体经营,导致公司入不敷出。”张某说,没有办法,他只有跑路。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张某处追缴赃款500多万元。

  今年1月,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无从事吸收存款业务资格,通过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给付存款人高额利率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0多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鉴于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侦查机关追回部分赃款,对张某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今年4月,乌市沙依巴克区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已扣押款物发还被害人,张某犯罪所得未追回部分责令继续退赔被害人。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