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太被车撞伤 可否主张误工费? 法官表示:误工费不以有无实际工作或年龄大小来判断

2018年05月11日 16:43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张卫玲 通讯员张睿报道)60岁的杨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误工近4个月,她可否主张误工损失?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杨某误工损失18359元。

  2016年11月20日19时20分许,蒋某驾驶小型客车沿省道11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昌吉市西郊陵园路口处时,与马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致使乘坐在马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内的杨某受伤。

  经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杨某不承担责任。蒋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的误工期为120日。

  蒋某与某保险公司都同意赔付杨某的医疗费,但对杨某讨要的误工损失不予赔偿。2017年9月,杨某将蒋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昌吉市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误工损失2万余元。

  庭审中,蒋某与某保险公司表示,杨某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且受伤前一直在家务农、带孙子,因此,不存在误工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应获得却因侵害行为无法得到的利益,是以受害人有无劳动能力、误工时间及收入状况来判断和确定其是否存在误工费损失及数额,并非以有无实际工作或年龄大小来判断。在本案中,虽然杨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蒋某、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杨某已丧失劳动能力,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