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想赖“没门”

2018年05月16日 15:35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荣雪颖 通讯员刘丽萍 杨梅报道)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然而,生活中总有人贪图便宜,将别人的钱占为己有,从而引发纠纷。

  委托个人还款 15万元差点打水漂

  2016年4月,王某为解生意上的燃眉之急,找了一家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向乌鲁木齐某银行申请贷款40万元,借期12个月。

  借款期限到后,王某向银行还款25万元,剩余15万元无力偿还。欠款一拖再拖,银行工作人员便向担保公司催收该笔欠款。

  2017年6月,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刘某向王某催收剩余未还借款。王某称自己无偿还能力,便与刘某个人达成口头协议,由刘某帮其向银行还款,之后王某再将钱还给刘某。当天,王某向刘某出具了一张15万元的借条。

  1个月后,王某手头宽裕了,便凑了15万元还给刘某。没想到,数月过后,银行再次向王某催收欠款,王某这才得知,刘某并未帮其偿还15万元借款。

  王某多次联系刘某讨要这笔钱,但刘某拒不归还。王某将刘某诉至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诉求法院判决刘某返还15万元,并支付银行利息8000元,赔偿经济损失2.6万元。

  庭审中,王某提供了银行对账单及付款回执单,证明其向刘某交付15万元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王某向刘某出具借条后,刘某并未实际履行出借义务,亦未替王某归还借款,刘某取得的15万元无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今年3月19日,法院作出判决,刘某向王某返还15万元,支付利息8000元,并赔偿其损失2.6万元。

  法官提醒:市民借款、还款时最好不要委托个人办理,如确实需要委托他人,应有书面委托手续,写明委托办理的事项及代理权限,且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都要在委托书上签字,做到有凭有据,以避免纠纷。

  帮男友垫付款 事后男友不认账

  2016年3月,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市民袁某与女友张某相识后不久,带着他和前妻的儿子袁海(化名)与张某同居。2017年11月,袁海因车祸不幸去世,袁某与张某达成协议,由张某主持操办丧事,费用由张某垫付,事后从袁海的死亡赔偿金中提取。

  为此,张某卖掉自己养殖的部分羊羔,将卖羊款用于操办袁海的丧事,一共垫付丧葬费用1.3万余元。

  袁某领取了袁海的死亡赔偿金后,却不愿归还张某垫付的丧葬费用。张某多次索要未果,遂将袁某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袁某返还张某垫付的丧葬费。

  法庭上,袁某辩称,与张某同居后,他打工赚来的钱全交给了张某,张某帮其处理袁海后事所花的费用系二人共同财产,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袁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所垫付费用为二人共同所有,且双方未登记结婚,张某无义务支付袁海死亡产生的一切费用,张某为袁某儿子垫付的相关费用,袁某应予返还。

  4月23日,该法院作出判决,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张某代为垫付的殡葬事宜费用1.3万余元。

  法官提醒:生活中,如果帮助他人垫付钱款,应要求对方出具收条或保留好打款凭证、发票、医疗费单据等有效凭证,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