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一男子伪造证据被罚5万 法院:切勿自作聪明

2018年05月18日 09:25   来源:都市消费晨报

  都市消费晨报讯(记者李雯 通讯员张莉 李玉报道)自己证据不足,无法要回欠款,张龙灵机一动,伪造证据,以民间借贷纠纷的名义将陈伟诉至法院。然而,法院在调查时发现他弄虚作假。5月15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获悉,张龙伪造证据的行为已经构成妨碍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被处以5万元罚款。

  张龙今年30岁,家住高新区。近日,他将陈伟诉至法院,称对方欠了他18.5万元。“证据齐全,都在这里。”张龙说着,拿出银行的交易清单复印件和借款明细。

  其间,张龙一直强调,这笔钱是私人借贷:“2016年8月,我们合伙承揽一项工程,陈伟的工程启动急需用钱,我给他18.5万元周转,之后陈伟一直不还钱。”

  对此陈伟说:“他确实转过款,但是工程公司代收取的工程款,我个人不该承担还款责任,他给的证据都是假的。”

  在调查时,法官来到交易清单上标明的银行,却被工作人员告知是伪造的,“交易清单复印件、银行行名条章、借款明细都是虚假的。”

  事情败露后,张龙只好向法官坦白,这笔款项是自己借给陈伟公司的,当时只有一份借款明细,上面写的“工程款”,并没有签借款合同,也没银行流水记录,“我咨询了律师,单凭一张明细没法证明借款的真实性,我就想到伪造证据,把借给公司的钱变成借给陈伟私人的,这样钱就好要了。”

  法官说,依照相关法律,法院认为张龙的行为已经构成妨碍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对其罚款5万元;因证据不足,法院依法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同时,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诚实、守信、守法,切不可自作聪明,企图以伪造证据获取非法利益,“给他人借款时,最好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或索取借条,最保险的方式是到银行交易,债权人留好相关证据。”法官说。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罗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