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逾期未签劳动合同 员工获双倍赔偿

2018年05月30日 12:52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任优 通讯员刘晓媛报道)大学毕业一年后,媛媛就与“东家”因劳动合同纠纷对簿法庭。

  2016年7月,媛媛大学毕业后,经朋友介绍到乌鲁木齐市某财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上班。媛媛到公司后,一直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7月,公司分红,公司员工均分到了数额不等的红利,而她却未分到一分钱,公司也没给她说明原因。

  7月31日,媛媛离职,同时向乌市高新区(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今年3月10日,乌市高新区(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定财务公司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数额补缴媛媛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支付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万余元。

  财务公司对该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将媛媛起诉至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媛媛与财务公司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财务公司未缴纳媛媛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的社会保险,应当予以补缴。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该案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故财务公司应当向媛媛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财务公司应向媛媛支付1.7万余元的二倍工资差额。

  4月23日,法院判决财务公司支付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数额补缴被告媛媛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期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支付媛媛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1.7万余元。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