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无证自建房协议无效

2018年06月04日 16:59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李羚蔚 通讯员莫文静报道)2011年,刘青与张强签订协议书,刘青将其所有的一处自建房以10万元价格转让给张强。张强分多次向刘青支付了6万余元房款。

  2016年,刘青了解到,房屋无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合法手续,不能转让。他转让给张强的自建房没有产权,他认为自己与张强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属无效,故要求张强退还房屋。但张强不同意刘青的说法,拒绝退还房屋。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2017年3月,刘青将张强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以涉诉房屋无产权,是违章建筑,无法合法转让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庭审中,被告张强表示,自建房屋无论是否具有权属证书、是否属于违章建筑,都是房屋建造者原始取得物,未办理房产证并不能表示对房屋没有所有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原告修建的自建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亦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无效。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被告张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7年6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