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离职 无经济补偿金

2018年06月08日 18:42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张秀 通讯员王朋坤报道)张楠(化名)称自己被用人单位逼迫辞职,用人单位却称张楠是因为“做事不体面”,自己辞职的。若是被迫辞职,单位须向张楠支付补偿金,若是张楠主动辞职,单位则没有责任,双方协商无果,最终诉诸法院。

  2017年,张楠将乌鲁木齐市某商务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原来,2015年10月-2016年4月期间,张楠一直在该商务公司工作。工作前期,双方关系比较和谐,张楠按时上下班,没有出现什么工作差错。

  在此期间,张楠发现自己怀孕了,她兴奋地给同事分享了这一消息。

  但公布怀孕消息后没多久,张楠就被领导叫到了办公室。

  “2015年10月-2016年2月期间,你已经来单位上班了吧?”领导问道。

  “是呀!我是那时候来的。”张楠回答。

  “但那个时候你还在按月领取失业金,这是一种欺骗行为。”领导严肃地说道。

  当天下午,同事们就看见张楠收拾东西回家了。

  辞职后没多久,张楠就向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并补缴自己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之间的社会保险,并承担期间的利息,同时支付4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支持了张楠的请求,该商务公司不服,起诉至乌市新市区法院。

  期间,该商务公司向乌市社保局监察处投诉张楠多领失业金后,她将多领的失业金退回。

  乌市新市区法院判决,张楠与商务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由商务公司向张楠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补缴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金,以及3887元经济补偿金。

  商务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二审期间,张楠和商务公司都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法院认定的事实也与一审法院相同,但判决结果不同。

  法院认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张楠已经将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领取的失业金返还社保部门,因此商务公司应当为张楠补缴上述期间的社保费。对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张楠属于申请离职,虽然她说离职申请表上内容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不能提供受到公司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证据,因此,张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商务公司无需向张楠支付经济补偿金。

  乌市中级法院判决,张楠与商贸公司劳动关系解除,商贸公司补缴张楠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但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