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辞职 合理诉求获支持

2018年06月08日 18:42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任优 通讯员刘晓媛报道)“月薪上万、入股分红……”这样的招聘条件,让张凯南(化名)决定到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工作。可谁知,这吸引人的月薪与分红最终竟引发了其与公司互诉的官司。

  拖欠工资惹纠纷

  2014年6月,张凯南入职工程公司,并于同年12月与工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为留住人才,工程公司负责人让张凯南做干股股东,除工资及提成外,还享受公司利润分红,每年年终结算。

  这让张凯南更有干劲了。可3年过去了,工程公司承诺的年终分红张凯南一分也没领到,不仅如此,自2017年5月起,工程公司开始拖欠其工资。张凯南于同年8月18日提出辞职,双方于当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辞职后,张凯南就工程公司拖欠其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与公司协商未果,遂向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工程公司支付其欠薪、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38万余元。

  2018年1月5日,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工程公司支付张凯南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拖欠工资3万余元、2014年6月至2017年8月未休年假工资1万余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万元。

  公司追讨装修款

  拿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后,工程公司负责人拿出公司为张凯南家装修时垫付材料费的证据向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月29日,该仲裁委员会裁定张凯南向工程公司支付房屋装修材料费及其他费用 2万余元。

  3月5日,双方各自将对方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凯南是工程公司员工,从事设计主管工作,2014年12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8月18日张凯南离职。根据张凯南提供的其2014年6月16日上传至QQ空间的工作照片证明,其于当日入职,因此,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间为2014年6月。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张凯南在装修自己购买的新房时,工程公司为其垫付了装修款。

  法院支持仲裁裁决

  张凯南作为原告的一案中,法院认为,张凯南称工程公司口头承诺给其免费装修房屋,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工程公司对免费装修不予认可,因此,对张凯南称工程公司口头承诺给其免费装修房屋的陈述,法院不予采纳。双方仲裁裁决中工程公司垫付的房屋装修材料款2万余元的事实均认可。

  4月22日,法院判决,原告张凯南向被告工程公司支付房屋装修材料费2万余元。

  工程公司作为原告的一案中,根据双方留存的每月提成表,法院采信张凯南仲裁主张的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期间拖欠工资数额为3万余元,工程公司应予支付。

  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张凯南提交的带有工程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工资表,法院采信其提供的工资数额,据此,工程公司应当按认定的公司数额支付张凯南带薪年休假工资1万余元。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工程公司的确存在未按时支付张凯南工资的情形,因此,张凯南主张经济补偿金,法院予以支持,并认定工程公司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2万余元。

  4月26日,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工程公司支付被告张凯南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18日期间拖欠的工资3万余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万余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