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出车途中身亡 公司推说“不知情”

2018年06月08日 18:47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李羚蔚 通讯员马彦玲报道)新疆某汽车救援公司(以下简称救援公司)司机周全在从伽师往乌鲁木齐拖运车辆途中因车祸死亡,人社部门进行了工伤认定,救援公司却不履行赔偿责任,认为周全并非受公司指派拖运车辆,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并于今年1月对人社部门提起了行政诉讼。

  2015年7月,新疆某单位公车在伽师县发生故障,该单位职工刘强通过电话联系到新疆某汽车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汽车服务公司),双方约定由汽车服务公司将故障车辆从伽师县运送回乌鲁木齐,运费初步定为1.2万元。

  两天后,运送司机周全与刘强见面,周全将被运送车辆装好后出发,没想到,在路上发生车祸死亡。

  事情发生后,周全的女儿周青提起工伤赔偿申请,乌鲁木齐市某区人社局经审核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救援公司对人社部门出具的决定书不服,今年1月,该公司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对乌市某区人社局提起行政诉讼。

  救援公司认为,周全不是经该公司指派出车,而是受汽车服务公司指派出车,因此其发生车祸并非工作原因,也非工作场所,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人社局出具的决定书。

  人社局辩称,虽然刘强联系的是汽车服务公司,但实际运送人是救援公司的司机周全。此外,汽车服务公司和救援公司的办公地点在同一地点,其管理人员、对外公布的服务电话均有重叠,近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法院经调查确认,人社局所说的情况属实,还发现,收取1.2万元托运费的正是救援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救援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周全在出车过程中并非受到救援公司指派,或由别人指派。且庭审查明,救援公司确实收取了1.2万元拖车费用。而救援公司与汽车服务公司从人员构成、对外联系电话和办公地点来看,确实存在关联关系。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救援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救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今年4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