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遗赠”碰到“遗嘱” 孙女险失奶奶遗产

2018年06月08日 18:48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王晨 通讯员金爱民报道)郭春华去世后,留下一套房,按照她的遗嘱,房子分给在世的三个儿女,以及已去世的大儿子的女儿李梅梅。近日,郭春华的长女李芳要求对母亲留下的房产进行分割。此时问题来了,因孙女李梅梅不属于法定继承人,郭春华的遗嘱对她是否有效?

  郭春华于2016年7月去世,生前,她和长子一家生活在一起。2004年,长子去世,两年后,她立下了遗嘱,将房子按份留给三个子女及孙女李梅梅。

  郭春华去世后,李梅梅和其母亲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考虑到郭春华生前一直由李梅梅一家照顾,大家并没有提出异议。直至今年5月,李芳将李梅梅诉至法院,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

  李芳表示,既然母亲立下了遗嘱,这房子就不该由李梅梅和其母亲“独占”,并且,根据法律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郭春华留给李梅梅的那一份遗产应属遗赠。

  “孙子女在受遗赠后的法定期间内要明确表示接受遗赠,这样才能合法得到该遗产。”李芳表示,母亲郭春华立遗嘱的时间是2006年,如今时隔12年,李梅梅在这期间并没有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因此,郭春华遗嘱内关于对李梅梅的遗赠应该已经失效了。

  那么,我国法律在遗赠的接受及时效等方面是如何规定的?李梅梅能否得到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给孙子女属于遗赠行为,受遗赠人不能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是从遗嘱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财产,而遗嘱继承人可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取得遗产。”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庭法官吴新刚表示,孙子女要在受遗赠后的法定期间内接受遗赠,这样才能取得该遗产。

  “受遗赠人要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吴新刚表示,意思表示的形式既可以是明确的口头表示,也可以用行为作出表示,如主动处理房屋事项、对房屋进行维修或以公证的形式作出明确接受的表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遗赠正是属于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即遗赠人死亡为生效期限。

  也就是说,遗赠的生效时间不是以遗赠人立遗嘱算起,而是以遗赠人的死亡时间算起。

  在本案中,虽然李梅梅没有以公证或文字性的证明明确表示接受郭春华的遗赠,但她一直与郭春华生活在一起,对郭春华立遗嘱之事早已知晓,因此,可视为接受。

  近日,乌市天山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民事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涉案房屋归李芳单独所有,李芳按照房屋市场价对其余继承人及李梅梅按份进行一次性补偿。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