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让保险公司“免责”不能

2018年06月08日 18:54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武运波 通讯员李雄报道)朱某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出险,保险公司免责。之后,朱某驾驶脱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保险公司拒赔。为此,朱某的家人和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00万元。朱某本身具有过错,且属于保险公司免责事宜,为何保险公司会败诉?

  “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体现在三点

  ■一整页免责条款都进行了加灰底处理,不足以引起注意

  ■《个人人身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上的文字字号比保险合同的文字字号小

  ■保险公司未尽到对朱某的行驶证是否超过有效期的审查义务

  出险后保险公司拒赔

  2014年11月,石河子市居民朱某在某保险公司石河子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险,被保险人为朱某,保险期间为2014年11月26日至2044年11月25日,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倍给付保险金。

  2016年8月24日,朱某驾驶新C***28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朱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朱某家人认为,朱某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死亡,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理赔款。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保险合同上“责任免除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朱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新C***28号机动车“脱检”,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6月,之后没有再年检过。

  保险公司2014年12月4日向朱某出具的《保险合同回执》上记载:“请您认真阅读并充分了解您购买的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理赔’‘给付’等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及‘合同解除’‘我公司保险代理人已向您就责任免除条款等事项以明确说明’的内容。”以上字体均为加黑加粗字体,《保险合同回执》签名处有朱某的签名。

  终审判免责条款无效

  花钱买了保险,出险却不能获得理赔,朱某家人将保险公司诉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石河子市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已做了加黑加粗提示,且朱某在该回执上签名确认,应视为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向朱某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双方在保险条款释义中对“无有效行驶证”也作了明确约定。

  2017年11月,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朱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朱某家人不服,向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3月,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查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有一整页纸,其中第五款提到,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赔付责任。

  该保险条款中的第十项为释义,共对条款中的26个名称进行了释义,释义名称均为加黑字体,只有关于“意外伤害”的释义内容进行了加灰底处理,关于“无有效行驶证”的释义内容没进行加灰底处理,为普通印刷字体。

  保险公司提供的《个人人身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上,文字字号比保险条款的文字字号小。

  今年5月,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朱某家人保险金100万元。

  保险公司应提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从双方提供的保险合同来看,免责条款的内容有一页多,在一整页纸上全部加灰底,不能起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作用。此外,保险公司提供的《个人人身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中的文字比保险条款的文字小,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向朱某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况且,朱某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其新C***28号机动车行驶证已超过有效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公司对于保险标的及朱某应履行全面审查义务,并对争议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因保险公司未尽到对朱某的行驶证是否超过有效期的审查义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朱某关于免责条款中“无有效行驶证”的含义作出明确说明,使朱某明白相关免责条款内容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故该免责条款对朱某不产生效力。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