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发布

2018年07月08日 11:48   来源:新疆日报

  新疆日报讯(记者石鑫报道)记者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获悉:为提高政府制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科学性、规范性、透明度,合理核定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近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了《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该《办法》所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审核经营者配气成本的基础上核定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的行为。

  该《办法》的突出特点是建立激励机制,规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以三年为一个监管周期,如果管道运输企业在监管周期内通过优化运行提高管道负荷率,使实际负荷率高于定价负荷率,或加强管理、节约成本,使企业实际成本低于定价成本,可以获得超过准许收益率的回报。

  此外,《办法》还结合我区实际,突出管道燃气配气特点,对重点开支明确了政策标准,如管道燃气配气损耗率原则上新建管网按不超过5%核定、运行三年(含)以上的管网按不超过4%核定,安全生产费原则上按经营者计提数核定,但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配气收入的1.5%,广告和业务宣传两项费用之和,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实际发生额没有达到当年营业收入5‰的,不得核增。

[责任编辑:罗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