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竟是“泡水车” 车主全额索赔获支持

2018年07月10日 12:02   来源:新疆法治报

  新疆法治报讯(记者任优 通讯员曹江宁报道)“车况好、价格低”这样的条件,让乌鲁木齐市民吴楠动了心,他低价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可开上车后,吴楠才发现,这辆车根本没有说的那么好,深入了解后,更是让他大吃一惊。

  2017年12月1日,网上发布的一条二手车信息吸引了吴楠,“大众迈腾小轿车,车况好,价钱可商量”,他随即联系到了卖家江明。

  两日后,二人约好面谈。“要不是急用钱,也不会这么便宜就卖了。”吴楠见该车内外干净如新车一般,加上江明的介绍,他决定买下此车。

  同月5日,他与江明签订了《车辆交易合同》,约定车款12.8万元,吴楠当天便向江明付清了全部车款。

  谁料,还没开到家,该车的部分零件就“罢工”了。吴楠发现,只要踩刹车,汽车仪表盘灯光就会时亮时灭,拔出车钥匙后,驾驶座旁的车窗会自动降下。他怀疑是车的电路有问题,于是立即联系江明。

  “我打了十几个电话,他都拒接。”吴楠认为自己被骗,随即将该车开往乌鲁木齐市一家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申请鉴定,经鉴定该车是“泡水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得知情况后,吴楠再次联系江明,要求其退钱,却遭到拒绝。

  今年1月15日,吴楠一纸诉状将江明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诉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车辆交易合同》,江明返还车款12.8万元,并赔偿因此而产生的鉴定费9500元。

  法院认为,江明在与吴楠签订《车辆交易合同》时,将泡过水的车辆卖给吴楠,存在欺诈行为,故吴楠要求撤销该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据此,吴楠要求江明返还购车款及对车辆鉴定等因该案所发生的实际损失应该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3月26日,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告吴楠与被告江明之间签订的《车辆交易合同》;被告江明返还原告吴楠车款12.8万元;原告吴楠返还被告江明涉案轿车一辆;被告江明赔偿原告吴楠鉴定费6500元。

  拿到判决后,江明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月11日,经乌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吴楠向江明返还涉案车一辆;江明给付吴楠购车款及鉴定费共计13万元;涉案车辆自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6月11日期间若产生了车辆违章,由吴楠负责处理并缴纳罚款。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