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转让”套路深 转接店铺要谨慎

2018年07月13日 16:06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王晨 通讯员巩雪 李榜报道)“位置好、客流旺、手续齐全、接手就能营业,要不是我家有事,我也不舍得……”“旺铺”的转让理由“看上去很美”,可总有人在接手“转让店”后,不知不觉被“套路”,不仅没赚到钱,还面临重大经济损失,更严重者还可能官司缠身。

  签约一周后:房东拒绝续租

  去年9月,张月得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附近一家饭馆“急转”,便去了解,与店主郭芳多次沟通后,她决定转接此店。

  2017年10月2日,张月与郭芳签订了一份《店铺转让合同》,约定郭芳将自己经营的饭馆店面转让给张月,虽然郭芳不是房东,且原饭馆与房东的租房协议在该年年底到期,但她保证张月享有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签约后,张月向郭芳支付了18万元的转让费,可一周后,却收到了房东出具的通知,告知本由郭芳承租的饭馆须于2017年12月31日前退房并搬离原址。

  “不是说好的可以续租吗?”张月找郭芳理论,郭芳表示,去年此时,房东也出具过解除续租协议的通知,但后来还是续签了一年的租房协议,她安慰张月不必太在意。

  可这一次,房东退租决心十足,多次对张月下发搬离通知。

  张月认为,郭芳有意隐瞒“转让店”事实,将其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与其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返还转让费18万元,并赔偿其损失2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月与郭芳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中约定,郭芳负责协商与房东续租该店铺的事宜。但根据郭芳往年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交易习惯及郭芳的承诺,张月误认为郭芳可以保证自己在2018年之后与房东续约。

  因房屋续租事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故张月、郭芳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为双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法院对张月要求撤销《店铺转让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此外,因郭芳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负责与房东协商房屋续租”的责任,故其对合同的撤销而产生的损失负有主要责任,即60%的缔约过失责任。张月在已知郭芳的《房屋租赁合同》快要期的情况下,未与房东核实续租事宜,应当承担未尽注意义务的责任,即40%的责任。

  故法院于近日判决,由郭芳向张月返还转让费的60%,及其他各项损失6000余元。

  ■法官提示

  接手“转让店”前,一定要搞清楚店面转让的原因,是生意不好还是房东已对该门面作出了某种限制?一定要在全面了解后再进行签约,以免事后“入坑”,造成经济损失。

  转接3个月后 店铺“违规”被封

  今年1月,51岁的刘梅发现自家附近某购物小超市门窗上张贴了转让广告。

  据刘梅观察,该店平时生意不错,“此店转让”四个字让她心动,便走进店里打探。

  店主王桂华表示,因家中有事才急转店铺,转让费为20万元。

  刘梅认为这是个赚钱的好机会,跟家人商量后,决定将这个超市转接下来。

  几天后,刘梅便跟王桂华签订了《店面转让协议书》,并向其支付了转让费。王桂华将超市的经营权及店内货物、库存货物、经营设施一并交付给了刘梅。隔日,刘梅的丈夫又与房主重新签订了《租房合同》,租赁期限为1年。

  手续办完了,刘梅一心做起了“老板娘”,可没想到,自己刚适应了“开店”的节奏便接到社区通知:根据规定,住宅楼下禁止开商铺。随后以“私自改变住宅用途”为由,对超市进行了查封。

  这距离刘梅跟王桂华签订转让协议只有3个月的时间,她认为,王桂华一定知道了超市有问题,便要求王桂华退钱,解除协议。

  但王桂华表示,两人的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自己也并没有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如今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没有反悔的余地。

  随后,刘梅将王桂华诉至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两人签订的《店面转让协议》、王桂华应返还转让费20万元并赔偿损失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梅和王桂华签订的《店面转让协议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

  刘梅已向王桂华履行了交付转让费的义务,王桂华也向刘梅履行了交付超市经营权、店内货物与经营设施的义务,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

  《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情形下签订的合同,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但刘梅在与王桂华签订合同时已知王桂华转让的超市所使用的房屋为案外人所有,其接受超市进行经营表明其对房屋使用状态已做详尽了解,且王桂华并未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在转让购物店时也无其他隐瞒或欺诈行为,故不存在合同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因此,法院对刘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转接店铺前一定要做足功课,在弄清楚转手者是房东还是租赁者的前提下,可到房产、消防、公安、社区等部门了解,该店铺有无收到过消防整改通知书、环保整改通知书、限期搬迁通知书等,如对情况掌握不清,可将担忧事项写入转让协议中,以便出现意外时有所保障。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