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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三种情况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018年07月19日 13:25   来源:兵团日报

  天山网讯(记者马燕 马钧禹报道)记者从兵团环境保护局了解到,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近日正式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构建兵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这也意味着,今后兵团辖区内一旦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赔偿责任。

  根据《实施方案》,兵团将通过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逐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通畅、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实施方案》中的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涉及三种情况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二是在国家、自治区、兵团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三是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实施方案》明确规定,由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兵团、师市作为辖区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原则上管理辖区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责任编辑:何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