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未过户 房子被查封 买房者如何维权?

2018年07月23日 15:36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苏比努尔·努尔买买提 通讯员于泳洋报道)7月10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执行异议纠纷案。

  2015年1月,喀什市民李霞从喀什市一家中介公司了解到,文昌有一套104.81平方米的房屋欲出售。因文昌本人不在喀什,李霞便通过中介公司了解了房屋的基本情况,之后和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有偿转让合同书》。

  2015年1月19日,合同签订后,李霞通过中介公司向文昌支付了全部房款40万元,并于同日双方签订房屋移交证明手续,李霞搬入该房。

  其后,李霞多次与文昌商量过户事宜,文昌都以人在外地为由推托。

  一年后,李霞下班回家,发现房子被查封了。李霞给文昌打电话,电话一直关机。原来文昌以投资的理由从张华和刘海处借了一笔钱一直未还, 还把没有房产证的房子转让了。拿到钱后文昌去外地躲避。2016年6月6日,张华和刘海因欠款纠纷将文昌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作出裁决,随后张华、刘海申请了强制执行。2016年7月13日,法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涉案房屋以及房产手续。

  李霞看到门外的封条后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了李霞的执行异议。2018年2月1日,李霞将文昌、张华、刘海诉至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停止执行该房屋。2018年3月22日,法院审理此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本案中,虽然位于喀什市的房屋登记在文昌名义下,但在2015年1月15日李霞与文昌签订了“有偿转让合同书”,将上述房屋转让给李霞,该房屋买卖合同无违反法律的效力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依据该合同约定向文昌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在2016年7月法院查封该房屋后,原告李霞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原告已占有使用房屋多年,虽然原告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文昌明确表示因当时其未取得涉案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及自己外出躲避债务原因没有配合原告办理过户,原告对此无主观上的过错。被告张华、刘海申请执行文昌债务纠纷案中,被告张华、刘海享有的是金钱类债权,涉案房屋非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综上所述,从李霞与文昌签订的《有偿转让合同书》时间、内容、执行债权的性质以及涉案房产实际占有等方面分析判断,李霞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停止对位于喀什市房屋的执行。

  对于一审判决,张华、刘海不服,提起上诉,今年6月14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