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违法排污被判罚33万元

2018年07月23日 15:47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李羚蔚 通讯员张雁报道)今年6月,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污染环境罪)案件。公诉机关指控,阿克苏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将冷却水排放至厂房外,与固体残渣(液)混合,导致2000多平方米土地被污染。

  2017年5月10日,涉案公司“三防池”的废渣已满,该公司生产厂长王某经董事长王某同意后,将废渣从“三防池”内挖出,堆放在旁边砂石地面,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公司总经理兼任安环部部长的高某未履行职责,未阻止污染液体的排放和生产废渣的堆放。

  同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阿克苏地区环保局、温宿县环保局对阿克苏某公司检查时发现上述违法事实。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委托,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经检验,露天堆放废渣(液)中,危险物质甲苯含量严重超标,堆放废渣(液)属于危险废物。检查时发现现场有管道往厂外排放废渣(液)的痕迹。经鉴定,厂区外排放点含有危险物质甲苯,且超标。该行为属于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经温宿县质量与计量检测所过磅称重:阿克苏某公司露天堆放在厂区的危险废物的固体废渣重量为93.4吨。

  庭审中,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能如实供述违法事实,且该公司在案发后投资千万余元安装克劳斯尾气离子液脱硫环保装置,修建废物“三防储存池”、完善克劳斯炉等环保设施,对土地和周围环境的污染进行了整改,依法应酌情从宽处罚。综上,法院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给予缓刑处理,并对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33.972万元。判决下达后,被告未提起上诉。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