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景区骑马摔伤谁担责?

2018年08月08日 11:46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程佳佳 通讯员高静 赛尔克报道)游客在景区游玩,看到骑马项目便去尝试,谁料意外受伤。那么,谁该为游客受伤负责呢?

  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要担责

  7月4日,温宿县居民徐丽的烦心事终于解决了。当日,在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她与小艾、新疆某旅游发展公司(简称旅游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 ,由小艾向其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分三次付清;旅游公司赔偿4.16万元。

  2016年8月5日,徐丽和家人到旅游公司经营的某景区游玩。期间,徐丽看到小艾在景区内经营的骑马项目。“我有点害怕,你牵着马让它慢慢走。”徐丽骑马前对小艾未成年的儿子说。然而,还没走太远,马突然向前急奔,徐丽坠马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胸12椎体爆裂型骨折,徐丽住院治疗花费了 24627.07元。

  “经鉴定徐丽为九级伤残,后期医疗费为1万元、休息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拿到司法鉴定书后,徐丽找到小艾和旅游公司索赔,二者均认为不该担责,小艾还要求其重新鉴定。徐丽再次鉴定,结果相同。拿着新的鉴定结果,小艾和旅游公司依旧不认账。

  去年8月,徐丽将小艾和旅游公司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08082.26元。

  “徐丽自身应当意识到风险,不应当让未成年的孩子牵马行走,她自身存在过错。”庭审时,小艾辩称,自己经营该旅游项目需要向村委会缴纳管理费,应追加村委会为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骑马游玩项目是小艾在景区内设置并实际经营的,与村委会无关;小艾在景区内设置骑马娱乐项目,负有该项目的安全责任;旅游公司经营景区,有保障游客游玩安全的责任义务。徐丽骑马游玩,自己应意识到风险,不应让小艾未成年的儿子牵马,其自己也存在过错,故判决小艾赔偿徐丽各项损失187274.034元;旅游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补充责任。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责任比例划分较为合理,故针对小艾作为骑马项目的经营者对马匹的管理责任,以及旅游公司对游客的安全注意义务,向两方进行了释法析理。同时,对徐丽也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徐丽愿意在一审判决自己担责10%的基础上提高自己负担责任的比例,而小艾与旅游公司也提出了合理的调解方案。案件调解后,徐丽在当天就拿到部分赔偿款。

  马匹受惊游客摔伤 多方担责

  2016年7月,姚杉在乌鲁木齐县板房沟镇白杨沟村景区租了阿力的马匹。在路过垃圾焚烧场时,垃圾中的罐体爆炸,马匹受惊,姚杉落马,导致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腰骶部软组织损伤。为此,姚杉动了两次手术,其伤经鉴定为十级。事发后,阿力支付了7500元的费用。

  姚杉得知白杨沟村村委会是该景区的管理者,当时焚烧垃圾的是小明和小亮,而垃圾可能是阿克等4家餐饮经营者倾倒的,于是多方协商理赔,未果后他将上述几方及板房沟镇政府一并诉至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姚杉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骑马过程中对自身安全负有相应注意义务。他明知骑马是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项目,而未让马主人牵制着马,导致马受到惊吓时未能被及时控制,故应承担35%的责任。“当时和姚杉一路骑马游逛的还有另外两位游客,他们骑的马有主人牵着,虽然马也被惊吓,但在马主人的及时控制和帮助下并没有摔伤。”主审法官介绍。

  对于姚杉对板房沟镇政府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认为此次事故发生在白杨沟村委集体所有草场范围之内,与镇政府无关。

  法院认为,阿力明知骑马是高危险运动,并为自己的马匹购买了第三者意外保险,却放任由不会骑马的姚杉自己骑着走,要承担15%的赔偿责任,除去已支付的7500元,还要赔偿14892.81元;白杨沟村村委会作为该景区的管理者,有义务管理该区域的安保、卫生等工作,其因管理上的疏忽引起了垃圾堆里的罐体爆炸,发生了人身受伤的后果,应承担25%赔偿责任,赔偿36488.01元;小明和小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应意识到点着垃圾堆后发生的后果,应各担责7.5%,赔偿10946.40元;阿克等4人住在事发地附近,在交换证据及开庭审理时,未能向法庭提供在垃圾场没有倒过任何垃圾或罐体爆炸物的相关证据,也未能提供当天不在家的相关证据,各承担2.5%的赔偿责任,赔偿3648.80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提示

  外出游玩时一定要将安全放在首位,如果景区娱乐服务的提供者未能及时注意采取相关防护措施,游客最好多留心,给予提醒,并对游玩项目存在的风险有一定预知,尽力保护自己。倘若发生意外,一定要将相关费用票据收集齐全,留存证据。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