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倒车致人死亡获刑

2018年08月08日 15:32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张卫玲 通讯员孙海泉报道)男子李某倒车时未发现车后有人,将赵某撞倒,致其死亡。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某保险公司赔偿赵某家属损失共计567181.05元。

  2017年9月12日7时45分,李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昌吉市二六工镇红星一队马某家门前空地倒车时,不慎将车后的赵某撞倒。赵某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今年2月7日,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赵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及车辆所属某运输公司、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及车主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79112.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569266元、丧葬费32315元、孩子抚养费10615.5元、父亲扶养费38212.2元、母亲扶养费46703.8元、医疗费300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车主程某向赵某家属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李某向赵某家属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并取得赵某家属的谅解,可对李某酌情从轻处罚。就民事赔偿部分,赵某家属的损失共计687181.05元,应当由某运输公司承担,该公司对肇事车辆投有交强险和保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上述保险已足够赔偿赵某家属的损失。因此,该687181.05元扣除先由交强险支付的120000元,剩余567181.05元由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