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间上演夺房大战

2018年08月08日 15:32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王晨 通讯员曹玮报道)在房产大幅升值的背景下,房产纠纷也大量出现在家庭成员之间,父子、兄妹、婆媳夺房大战在日常生活中频繁上演,甚至不惜闹上法庭。闹剧背后值得思考的是,家庭成员之间进行房屋买卖应如何防范风险?

  父告女:一言不合索要“垫付”房款

  今年4月,68岁的刘光把女儿女婿告上了法庭,原因很简单:他曾给女儿买了房,如今跟女儿女婿闹了矛盾,想把房款要回来。

  2年前,刘光的一套房子被征迁,获得了200多万元征迁补偿款,刘光召开家庭会议,对补偿款进行分配。经协商,他在昌吉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落在女儿刘霞名下。

  去年夏天,刘光因为琐事和女婿马亮发生口角。刘光觉得,女儿没有向着自己,反而多次替马亮说话,于是一怒之下,让女儿女婿偿还自己买房子的钱。

  女儿女婿均不同意,刘光把两人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两人退还自己“垫付”的房款。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本案中,刘光为刘霞出资购买了房屋,该房屋应视为刘光对刘霞的赠与,买房时的购买登记人是刘霞,两人之间的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且刘光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房款是其为刘霞“垫付”的事实,因此法院不予支持。今年6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刘光的诉讼请求。

  媳告婆:离婚3年“求”房屋过户

  3年前,张虹与郭凯离婚。3年后,她因为房产纠纷将“前婆婆”方翠萍诉至法院。

  2015年4月,张虹的婆婆方翠萍名下一套房产将被征迁,可补偿两套安置房,市场价为60万余元。

  方翠萍与子女商议后决定,由郭凯及张虹出资,以60万元的价格购买方翠萍的两套安置房。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由郭凯和张虹替方翠萍商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因两人正在协议离婚,故待两人正式离婚后,先向方翠萍支付30万元,剩余30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不能按时付清,方翠萍有权扣留一套房屋。所得两套房产郭张二人各分一套。

  之后,郭凯和张虹协议离婚,并共同向方翠萍支付30万元。

  2017年5月,两套安置房正式交付,方翠萍将其中一套交给郭凯居住,另一套自住。

  “当初说好有我的一套房。”今年年初,张虹将方翠萍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方翠萍将目前所住房屋交付于自己,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方翠萍、郭凯和张虹三人签订的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双方应严格依约履行。既然郭凯、张虹没有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向方翠萍交付剩余30万元,方翠萍只需向两人交付一套房子。目前,方翠萍已向协议书中的乙方之一即郭凯交付了一套房屋,张虹再次要求方翠萍交付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今年5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虹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家庭成员之间进行房屋买卖,大多不会进行明确的书面记载或约定,这就导致很多纠纷发生时,事实无法还原,有的家庭成员吃了哑巴亏却有苦说不出。建议家庭成员之间在房屋产权变动之前补签协议,说明房屋权属变更原因,有条件的可以办理公证以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

  在家庭成员买卖房屋过程中,应注意收集可证明自己是房屋实际权利人的材料,例如购房款项的支付凭证、房屋使用期间的缴费情况等,以防发生纠纷时陷入被动。

  此外,家庭成员之间一旦发生房屋纠纷,双方尽量通过沟通协商解决,以减少对亲情的伤害。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