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不还房贷 房产公司诉求30万元违约金获支持

2018年08月08日 15:27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苏比努尔·努尔买买提 通讯员刘萌报道)贷款不按时还,房产公司替借贷者偿还银行贷款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4年9月2日,浩然和妻子美琳与乌鲁木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该房产公司开发的一套商铺。

  之后,浩然夫妇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向银行借款51.6万元。同时,浩然夫妇与某房产公司签订《按揭贷款担保协议书》。

  付了几个月的贷款后,浩然夫妇因多种原因不再向银行还款。今年年初,某银行向按揭贷款担保人某房产公司索要40万余元贷款。

  某房产公司将40万余元贷款偿还给银行后,向浩然夫妇索要未果,于是将商铺回购,并将浩然夫妇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浩然夫妇支付合同违约金30万元。

  今年5月15日,新市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浩然夫妇的违约行为已经使《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某房产公司要求解除与浩然夫妇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浩然夫妇应当向某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

  近日,法院依法判决解除某房产公司与浩然夫妇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浩然夫妇支付某房产公司违约金30万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