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款之争

2018年08月17日 15:59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王晨 李羚蔚 通讯员赵梨君 曹玮 滑洁报道)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房屋拆迁不可避免。面对被拆房屋所得的大笔拆迁补偿款,身边人难免有想法,补偿款的归属问题争议不断。

  谁才是建房之主?

  这两年,郭其非常郁闷。自家房子被拆迁得到了补偿款是好事,可也正因为这个原因,一家人闹得不可开交。

  20年前,郭其带着妻女从四川老家来到乌鲁木齐,暂住在舅舅家。经舅舅介绍,郭其在乌鲁木齐县托里乡乌拉泊村分到一块荒滩,发展起了养殖业。

  一年后,郭其在荒滩上盖起了58平方米的三间砖木结构房屋,并建了370平方米的圈舍。

  2007年,因养殖业经营得不错,郭其又加盖了一些房屋,并长期在此居住。

  2012年,乌拉泊村面临整体搬迁,郭其的房子和院子被评估为60万元,其中最初盖的三间房屋和圈舍的评估价格为32万元。

  2017年5月,郭其一家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同时也引发了舅妈王霞和表姐周梅梅对拆迁补偿款的争夺。

  此时,郭其的舅舅已过世,但王霞和周梅梅表示,当初若不是舅舅帮助,郭其根本分不到荒滩,在盖房屋和圈舍时,舅舅一家也积极给予帮助,如今郭其不能“独吞”了拆迁补偿款。

  “若不是靠我们,你根本没有机会在那里盖房子!”王霞表示,最初盖的三间房屋及圈舍所得的拆迁补偿款,应该归她和周梅梅所有。

  但郭其表示,几次盖房子都是自己出的钱,遂拒绝了王霞的要求。

  今年年初,王霞和周梅梅将郭其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给付32万元拆迁补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庭中,郭其提供了证人证言,证明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和圈舍均为自己出资所建,王霞虽称自己一家参与了涉案房屋的修建,但未能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加以证实,故法院对其提出的诉求不予支持。

  今年5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霞的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继承房产拆迁补偿款怎么分?

  2000年,李兵去世,留下一套房屋,由其再婚妻子王梅(与李兵是同一单位职工)居住,2016年,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李兵留下的房屋正好在改造范围内。当年7月,房产评估公司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报告显示该套房屋中34.42平方米的公房评估价格为156620元,49.73平方米的自建房评估价格为169700元。2016年9月,王梅领取了补偿款32万余元。

  之后,李兵的儿子李强等4人要求王梅将这笔款项分割,并于2017年5月将王梅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李强等人拿出一封书信,认为根据书信内容,应当将该笔款项判由李强继承。书信中落款时间为1996年12月5日,落款署名为“你的父亲”。书信的内容有“关于我不在人世时,财产继承的问题。以免后来发生财产纠纷……在新疆理发店的房子,我健在属于我。如果不在世了,这些财产都属于李强……”

  但王梅不认可这封书信,辩称不知道是不是李兵写的,且信中也没有明确说到涉案的房屋。

  今年3月,乌市水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虽然提供了一封书信,认为该书信是被继承人李兵的遗嘱,但该份书信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并且书信中处分的财产不是本案诉争的被征收房屋,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本案不适用遗嘱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财产。

  法院认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王梅作为34.42平方米公房的房屋居住人享有获得拆迁补偿款的权利,故这部分房屋的15万余元拆迁补偿款不属于被继承人李兵的遗产。而49.73平方米自建房补偿的16.9万余元拆迁补偿款中,9.3万余元为李兵的遗产,其再婚妻子王梅、亲生子女李强等4人和2名继子均有继承权。

  法院最终判决,李兵留下的9.3万余元遗产中,其再婚妻子王梅分得40%、李强等4位亲生子女和2位继子平均各分得10%。

  已售房屋的补偿款归谁?

  几年前卖出的房子如今被征收,原房主却私自领取了征收拆迁补偿,算不算违约?

  20多年前,张发亮取得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湾乡八户梁村180平方米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300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权证,随后,他在院内加盖了两套房屋,一套为二层楼,一套为平房。

  2013年8月,张发亮将二层楼转让给黄大方,并出具了收条,载明以59万元的价格将二层楼及半个院子转让给黄大方所有。

  2017年7月,张发亮家的院子被征收,评估价格为400万元,其中,二层楼及装修装饰、附属物的拆迁补偿评估价格为243万元。

  随后,房子被拆了,400万元拆迁补偿款被张发亮领取了,黄大方惊觉:“竟然没自己什么事儿?”

  他找张发亮理论。张发亮却表示,当初的转让实则是自己的赠与,他提议与黄大方解除赠与合同关系,把当初的59万元房款还给黄大方。

  黄大方很生气,今年年初将张发亮诉至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给付房屋拆迁补偿款24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发亮向黄大方出具的收条内容可以证实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

  张发亮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双方存在赠与合同关系,因此法院不予采纳。

  因张发亮未协助黄大方办理过户,黄大方至今未取得房屋的物权,现房屋已被拆迁,补偿款由张发亮领取,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张发亮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黄大方以张发亮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为损失依据并无不妥。

  因此,法院判决张发亮向黄大方支付拆迁补偿款243万元。

  张发亮对判决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