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的房改房 自己付款后能否得到产权?

2018年08月17日 15:59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王晨 通讯员曹玮报道)

  经历

  早在20多年前,黄妙曼就跟周小强离了婚,可因为一套房子,两人一直没能断了联系。近两年,两人又因房屋产权问题打起了官司。

  1990年,黄妙曼与周小强协议离婚,随后,周小强便离开了乌鲁木齐市,常年在外地工作。1994年,周小强所属单位给他分配了一套房屋,考虑到孩子的抚养问题,周小强便默认该房屋由黄妙曼和两个孩子居住使用。

  几年后,周小强的单位进行房改,按照他的工龄及房屋使用年限、楼层、地段等因素,再加上一次性付款的优惠政策,将他之前分得的房屋定价为2.7万元。

  此时,周小强已多年未回乌市,黄妙曼便以其名义交纳了房款2.7万元。随后,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了周小强名下。

  十多年后,孩子渐渐长大离家,黄妙曼也开启了新的生活,她再婚搬了新家,将之前的房屋租了出去。

  2017年,周小强回到了乌市,要求黄妙曼交付房屋,遭到拒绝后,将其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黄妙曼返还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8万元。

  吐槽

  周小强表示,这房屋本来就是自己单位分的,因为自己长期在外地,又念及孩子,才同意将房屋供黄妙曼使用。如今自己回到乌市,黄妙曼理应返还房子。另外,她不但长期居住使用该房,还连续多年出租收益,侵犯了自己的物权,应当对自己赔付占有使用费。

  黄妙曼却认为,当初房改时,是自己交纳了所有购房款,这房子的产权应属她和周小强二人共同所有。

  维权

  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是优惠出售的公有住房,购房具有政策优惠和福利补助。从房屋产权取得的形式要件上看,产权的取得是在周小强和黄妙曼离婚之后,现房屋已登记在周小强名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据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应属于周小强,黄妙曼应当予以返还。

  另外,该房屋虽然登记在周小强名下,但房屋由黄妙曼出资,并居住在房屋内抚养其与周小强的孩子成人,周小强在过去20余年内也未主张过房屋权利,故在此次诉讼之前,黄妙曼居住使用涉案房屋不构成恶意侵权,对周小强要求黄妙曼支付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

  今年3月,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妙曼将涉案房屋返还给周小强,驳回周小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周小强对判决不服,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6月,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提示

  尽管涉案房屋的产权属于周小强,但该房房改时所支付的费用均由黄妙曼支付,黄妙曼可另案主张要求周小强退还,这与本案为不同法律关系。

  此外,以本案为例,尽管黄妙曼提交的票据可以证明其支付了涉案房款的事实,但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是周小强,且她与周小强并无任何约定证明房子属二人共有。因此,遇到此类情况时,当事人应在交付房款之前落实该房屋产权所有人究竟是谁,或通过字据、协议等方式对房屋产权分配情况进行书面约定,以免付了房款后,房子又被要回。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