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未办好致工程停工 工程款该不该退还

2018年08月30日 18:05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程佳佳 通讯员马俊报道)黄山与陈毅成签订了建房合同,因其建设施工手续未办理好,导致工程无法进行。他向陈毅成索要已支付的工程款遭拒,为此双方对簿公堂。

  6年前,黄山从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某村村民手中购买一处宅基地用于自建房。2012年3月28日,黄山与陈毅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规模为500平方米,包括土建、电气等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及附属配套工程,总价60万元,分3次付清。

  合同签订后,黄山便向陈毅成支付了18万元工程款。陈毅成也组织人员进驻工地施工,开挖地基。

  然而,因黄山不属于该村村民,其建设施工手续一直无法落实,导致工程无法进行。于是,黄山让陈毅成退还已支付的工程款,双方协商未果。

  2017年9月,黄山将陈毅成及其妻子刘梅诉至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要求退还工程款18万元,刘梅承担连带责任。

  “黄山没有合法的手续导致工程不能够施工,他有过错。他的行为也给我造成了土建工程部分的材料遗失及工人‘窝工’(进入施工现场后,不能按照总包合同约定或者分包合同约定或者开工通知书指令或者设计安排进行施工,使得施工进度慢于计划进度或者合同约定进度的现象)的损失,他应当赔偿。”庭审时,陈毅成辩称。

  法院审理查明,黄山未同陈毅成就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经黄山申请,法院委托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本案争议工程进行评估,鉴定结论为工程总造价16730.8元。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黄山与陈毅成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签订合同后,黄山向陈毅成支付了工程进度款18万元,陈毅成也组织工人进行施工,但因黄山的建房手续无法办理造成该合同不能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已经终结。经评估,本案争议工程造价为16730.8元。陈毅成应当根据其完成工程量获得相应的工程价款16730.8元,多收取的工程款理应返还给黄山。

  “陈毅成与刘梅系夫妻关系,本案形成的债务应属其夫妻共同债务,黄山要求陈毅成夫妻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主审法官称。

  7月9日,法院判决陈毅成向黄山返还工程款163269.2元,刘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