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食盐储备纳入政府计划

2018年09月13日 10:33   来源:新疆日报

  新疆日报讯(记者石鑫报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近日印发实施。新疆将按照“政府主导、企业承储、滚动储备、统一调度”的原则,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的自治区食盐储备体系。

  建立食盐储备体系是盐业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办法》明确,自治区食盐储备年度计划为2万吨,其中:政府储备1万吨、企业储备1万吨。

  自治区储备食盐,是指符合国家食盐标准要求的500克及500克以下小包装加碘精制食盐。

  动用自治区食盐储备有四种情况,分别是:当食盐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食盐供需出现较大失衡;发生重大灾害、疫情、突发公共事件等;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食盐储备的其他情况。

  食盐储备实行动态储备,一年轮换一次,储备企业负责食盐的日常维护和调运轮换,对储备食盐的数量、质量和安全负责。企业应建立食盐储备档案,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账物相符。

  自治区财政安排预算资金对自治区级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持。

  自治区建立食盐储备制度,将进一步提高对食盐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规范和加强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确保全疆食盐稳定供应和市场运行安全。

[责任编辑:张赏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