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地方规定“集资房五年内不得过户” 五年内集资房买卖有效吗?

2018年09月28日 15:21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王晨 通讯员巩雪 邢荣报道)近年来,因买卖二手集资房而产生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很多单位规定集资房五年内不得过户,那么,在这五年内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合同有效吗?事实上,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集资房的转让合同都是有效的。

  1、房屋被法院查封 买卖合同仍有效

  5年前,李华认购了本单位的一套集资建房。今年5月,她与马强签订《集资房转让协议》,约定自愿将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某小区的该集资房转让给马强。

  按照该集资房购买流程,当时李华只缴纳了部分房款,因此暂定房屋价格为35万元。转让协议中约定,马强先向李华支付房款20万元,待集资房交房手续办完后再支付剩余15万元及10万元转让费。

  今年7月,马强正准备向李华交付买房尾款时,却得知因为李华之前的诉讼官司,她名下的这套集资房被法院查封了。

  马强得知李华有25万元执行款未缴纳,正好跟自己未支付的房屋尾款一样多,便替李华缴纳了25万元执行款,解封了该套房产手续,并办理了入住。

  历经此番波折,马强心里没底,将李华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自己和李华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马强与李华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马强已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李华也已向马强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故合同合法有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马强与李华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房价上涨房主拒交房 购房者证据充足赢官司

  2016年,乌鲁木齐市民郭鹏经朋友介绍,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二手集资房。

  郭鹏与房主赵萍夫妇没有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但写了一份声明。随后,郭鹏向赵萍夫妇支付了房款,并于2017年8月,以赵萍的名义与相关部门签订干部职工集资房购房协议。

  2018年1月,该集资房办理了入住手续,可赵萍夫妇领取了房屋钥匙后,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向郭鹏交付。

  这两年,该集资房房价上涨了不少,郭鹏知道赵萍夫妇后悔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房,可说好的事情怎么能随意反悔呢?

  今年7月7日,郭鹏将赵萍夫妇诉至乌市天山区法院,请求判令其交付涉案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没有签订房屋转让书面合同,但从郭鹏提供的声明、结算票据、购房协议及双方陈述等证据可以证实,赵萍夫妇与郭鹏达成了房屋转让口头协议,该口头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故房屋转让行为有效。郭鹏已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赵萍夫妇应向其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法院判决赵萍夫妇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郭鹏交付涉案房屋。

  3、当事人协商一致 转让合同可解除

  2014年,刘海与朱文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约定以48万元的价格购买朱文的一套单位集资房。

  合同中约定,在该合同履行期间,如朱文反悔,朱文自愿向刘海支付利息。

  2014年12月,刘海向朱文支付了21万元购房款,又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陆续代朱文还信用卡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将其抵作房款。

  今年5月,刘海得知朱文的公积金账户被法院冻结,房屋被查封,自己无法办理入住手续,遂向朱文提出解除《房屋转让合同》,朱文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刘海提出的赔偿利息的要求。

  今年6月25日,刘海将朱文诉至天山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刘海和朱文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刘海和朱文于2018年5月经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故对刘海主张解除合同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该合同实际已于2018年5月解除,合同解除后,朱文应向刘海退还房款,逾期应偿付刘海利息损失。

  随后,法院判决解除刘海和朱文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朱文退还刘海房款26万元,并向刘海偿付利息2535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今年以来,法院审理了多起二手集资房买卖纠纷案,大多都是卖方毁约或不履行合同。”乌市天山区法院小额诉讼法庭庭长雷菲菲表示,只要集资房转让协议是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双方就应遵守协议内容,因时间、环境等变化造成利益落差而否定当初约定的,都属于违约行为。

  集资房买卖和商品房买卖一样,双方应在交易前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并在其中详细约定支付方式、日期及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