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召开“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发布会

如何防止“执行不能”? 法官来支招

2018年10月22日 19:46   来源:天山网原创

  天山网讯(记者刘一鸣报道)什么是“执行难”?什么是“执行不能”?如何防止“执行不能”?10月22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为当事人支招。

  当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召开执行工作专场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情况、打击拒执和执行惩戒所做的工作。

  虽然法院对“解决执行难”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当事人不能正确认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造成对法院的误解。在当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一庭负责人李建忠介绍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

  李建忠解释,“执行难”是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原因包括,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通俗地说,两种案件的本质区别在于,“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

  了解了两者之间的区分,如何防范“执行不能”?降低执行风险,李建忠也为当事人提出了专业意见。

  李建忠表示,对于“执行不能”,建议当事人应当提前做好防范:当事人在诉前、诉中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同时,当事人尽可能多的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财产线索等有价值信息,参与和见证执行过程。此外,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通过抵押担保等方式降低自身的民事风险,减少“执行不能”的可能性。

  “下一步工作,新市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用多种执行手段,为维护法律尊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两到三年时间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而努力。”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监察科科长李红说。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