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逾期还款被纳入“征信黑名单”

2018年10月24日 11:09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李羚蔚 通讯员莫文静报道)今年5月,乌鲁木齐市民张强(化名)为了消除个人征信的不良记录,将某银行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2012年1月,张强申领了某银行信用卡,并签订了相关协议。2013年11月,张强被告知该信用卡产生逾期利息600余元。至2017年7月,罚息及滞纳金累计3136元。该银行将其不良信用记录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

  张强表示,该信用卡之所以产生逾期,是因为当月信用卡还款日时他正在外地出差,未收到还款短信,待其回到乌市看到邮件后,便及时还了款。只晚还款3个工作日便产生高额利息,他对此不予认同。

  由于上了“征信黑名单”,张强的生活受到了影响。今年3月,他将逾期利息及滞纳金偿还完毕,并申请银行将其个人征信的不良记录消除,该要求遭到银行拒绝。今年5月,张强将该银行诉至乌市水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核销之前提交的其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庭审中,银行辩称,该行按约履行了贷款义务,借款人张强有不可推脱的还款义务。虽然张强已还清欠款,但是他的征信不良记录由其本人行为造成,要求该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调整其不良信用记录无相应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强消极回避、拖延还款的态度及故意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客观上构成逾期还款的事实,其逾期还款行为是其被列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良信用记录的直接原因,该银行对于张强被列为不良信用记录没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遂驳回原告张强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如果当事人因为银行方面的失误无端上了“征信黑名单”,要立刻跟银行和当地的征信中心取得联系,提出异议申请,尽早让银行将其从“征信黑名单”中撤销,将不良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如果出现了一定损失,可直接起诉银行要求赔偿。

  但如果是由于个人拖欠、逾期还款等原因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则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予删除。本案中张强不良事件终止尚未满5年,其要求申请核销不良信用记录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法官提醒

  因为征信系统不是人为可以操作干预的,个人的信用情况一旦被上传至央行征信系统,就是“板上钉钉”,无论是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还是个人,都没有权利也无法轻易更改。“花钱洗白征信”的说法是骗人的,市民千万不要上当。一旦因个人原因产生了不良信用记录,只能先还清欠款,再静待时间消除。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