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劳动关系应由谁举证?

2018年10月24日 11:10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张秀 通讯员王朋坤报道)近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几年,乌市劳动争议案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劳动关系存在与否”上面。在此类争议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觉得自己有理,只有让“证据说话”才是硬道理。

  谁来证明劳动关系?

  2016年6月27日,耿某某介绍孙某某到某劳务分公司分包的兵团广播中心工地,经魏某同意后在该工地工作,同年7月9日,孙某某在工作中受伤。孙某某受伤后魏某支付其款项3万元。

  2017年7月,孙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某劳务分公司与孙某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劳务分公司不服,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该院判决:某劳务分公司与孙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孙某某不服,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乌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孙某某主张与某劳务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孙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所称。魏某是涉案工地现场负责技术的人员,孙某某虽然经魏某同意后在涉案工地工作,孙某某受伤后魏某又向其支付医疗费,但不能认定孙某某由某劳务分公司招用,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劳动者在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的工地提供劳动,劳动者与建筑施工企业就该工程是否分包或转包等情形陈述不一致,又无其他有效证据能够印证,劳动者主张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由劳动者对其主张劳动关系的建立负举证责任。

  谁来证明加班与否?

  2012年8月,见某某到某酒店从事服务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见某某月基本工资为1950元,2017年10月17日从某酒店辞职。

  后见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某酒店向其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等,仲裁裁决未支持其请求。见某某不服,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该院判决某酒店支付见某某2012年8月至2017年10月17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45186.21元;驳回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酒店不服提起上诉,乌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见某某在一审中提交了部分月份的工资条、某酒店员工手册等,能够证实其一周在休息日加班工作1天,但见某某是否如其所称2012年8月至2017年10月17日期间均每周加班1天,需由某酒店提交由其掌握管理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某酒店仅在二审中提交了2016年6月的工资表以及2017年1月至10月的工资表,以证明见某某不存在加班工作。因上述月份的工资表显示见某某工作天数超过法定天数,与某酒店所要证明的问题不一致,且证明劳动者工作期间是否加班最直接的证据是考勤记录,而某酒店不提供由其掌握管理的考勤记录,以印证其工资表对考勤记载的真实性,不足以证明见某某真实的工作天数,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同时,结合见某某提交的载明客房员工一周休息1天的某酒店员工手册,以及某酒店已为见某某足额发放工资的事实,认定见某某2012年8月至2017年10月17日期间每周加班1天。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劳动者已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对于工作期间是否一直存在加班工作,因劳动者不可能持有并保存所有证据,应由用人单位提交由其掌握管理的相关证据,以证明劳动者加班工作的期间或用人单位已支付加班费等事实,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