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最新法规亮点速递

三部新法规惠及百姓生活

2018年12月19日 18:27   来源:天山网原创

  天山网讯(记者王娜报道)近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和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

  这些法规有哪些亮点,将给生产生活带来哪些影响,记者采访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专家。

  “三小一摊”生产经营有禁区

  分布在大街小巷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简称“三小一摊”),在方便群众生活、增加就业的同时,也存在卫生环境脏乱差、食品安全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让人们对之“爱恨交加”。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结合新疆食品安全执法实际需要,适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监管体制、登记管理制度、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作出不少创新性规定,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处主任科员刘璨介绍,《条例》在明确“三小一摊”的定义、准入门槛,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乡镇等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三小一摊”管理制度、生产经营行为以及集中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三小一摊”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类型。

  《条例》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乳制品(发酵乳、奶酪除外)、果冻食品、酒类、饮料、冷冻食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酱油、食醋和豆类酱制食品、桶(瓶)装水等风险较高食品;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另外,《条例》规定,禁止小餐饮店加工制作裱花蛋糕、生食水(海)产品、乳制品(发酵乳、熟鲜乳、奶酪除外)等风险较高食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加工经营的其他食品。

  《条例》指出,禁止小食杂店经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和保健食品;生食水(海)产品、乳制品(发酵乳、生熟鲜乳、奶酪除外)等风险较高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对症下药防治大气污染

  空气质量事关每个人的身心健康,如何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打赢蓝天保卫战一直是公众关注和期待解决的问题。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立法处处长李跃红介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为导向,按照大气污染源不同性质和特点,细化了不同污染源的相应防治措施。

  新疆冬季供暖期长,燃煤消耗量大,削减燃煤污染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中之重。《条例》从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进集中供热,使用清洁能源供热,逐步降低燃煤供热比重;制定锅炉整治计划,限期淘汰、拆除燃煤小锅炉;加强民用散煤污染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针对工业污染源的特点,《条例》规定制定或者修订禁止“三高”项目进新疆的认定标准;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列入淘汰目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高污染行业调整目录和高污染工艺设备产品淘汰名录。此外,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范围与防治,《条例》也给予了具体规定。

  针对机动车污染源的特点,《条例》规定调整运输结构,发展公共交通,优化路网结构,引导绿色出行;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城市人民政府可以限制高污染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针对扬尘污染源的特点,《条例》规定实施行为控制,按照来源分别细化了各类产生扬尘的活动应当采取的措施,并明确了工程建设单位在防治扬尘污染中的责任以及绿化建设、矿产资源开采和道路保洁作业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此外,条例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油烟、露天烧烤、焚烧落叶、烟花爆竹、沙尘等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小区要设置智能快件箱

  近年来,新疆邮政、快递服务快速发展,快递企业数量由几十家增长到2300余家。与此同时,邮政行业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亟待规范。

  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指明的方向,新时代快递业将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完善。

  据悉,更好地保障寄递渠道安全,发挥快递业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作用,是修订《条例》的一个重要目的。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立法处副主任科员郭小华介绍,《条例》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角度作出保障性规定,并将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纳入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同时还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商业区及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智能快件箱或者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快递服务提供便利。

  为解决农村快递的“最后一公里”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农牧区邮政、快递服务设施应当纳入当地乡(镇)、村建设规划。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行政村设置村邮站,并纳入村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此外,近几年一直备受公众关注的快递电动三轮车的使用问题,《条例》也做出相应规定。

  《条例》明确了,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对快递企业使用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依法进行规范和管理,实施统一编号、统一标识,在城区内从事邮件快件收寄、投递业务。

  同时,《条例》要求,快递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鼓励快递企业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

[责任编辑:权治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