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解读

2019年01月03日 15:59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共六章三十六条,明确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预防和控制、检验与治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法律责任。这是我市首次出台专门针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

  出台背景 移动源是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近年来,乌鲁木齐市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加,年均增长10万辆以上,截至2018年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114万辆。目前,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即PM10、PM2.5)等,机动车不仅直接排放颗粒物,其排放的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在空气中还可二次转化为颗粒物。因此,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

  此外,随着机动车排气污染问题的日益凸显,国家和自治区相继颁布、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及机动车相关标准,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发布实施,国家对机动车污染防治思路做出重大调整,提出新的要求:取消了机动车环保标志,建立了新车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和在用车“排放检验-安全检验”衔接制度,改变了以标志为主要管理抓手的监管模式,并对加强部门联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更高要求。

  由于国家层面对机动车污染防治的规定以宏观原则、方向为主,结合我市机动车环境管理现状,制定出台具有操作性强、监管手段完善、部门联动到位、符合本地实际、体系相对独立的地方法规势在必行。

  突出源头治理 积极推进绿色公交体系建设

  《条例》明确,我市鼓励开发、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清洁燃料机动车。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积极推进绿色公交体系建设,完善公交线路,改善公交车和行人的道路通行条件,降低非公交类机动车使用强度,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鼓励未达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

  新购或外地迁入我市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依法经国务院批准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禁止销售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

  对于从事城市客运、物流、环卫、邮政、金融押运、配送快递等相关单位,应当配备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定期维护治理或者更新,优先采用新能源、清洁燃料机动车型。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和新能源机动车纳入政府采购名录,推进配套设施建设。

  对车用燃料及添加剂质量提出严格要求。车用燃料的经营者应当销售符合本市执行标准的车用燃料,并明示燃料质量标准,配套供应符合标准的车用氮氧化物还原剂。

  填补监管空白 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应停止使用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打桩机、沥青摊铺机和联合收割机等,多用于施工现场的机械。它们的内燃机排量很大,一台车(内燃机)的功率相当于私家车的10-20台,排污量更是相当于一般机动车的50-80辆。

  为满足对机动车污染“源头控制”的要求,《条例》增加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内容,填补监管空白,规范行业发展。

  《条例》明确:定期对作业机械进行排放检测和维修养护;对超标排放且经维修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仍不达标的机械,应当停止使用;按照相关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状况等进行现场抽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予配合。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拓宽管理 手段强调多部门协抓共管

  《条例》明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农牧、林业、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可以采取交通管理措施。《条例》首次提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高污染排放车辆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失信纳入社会信用管理。《条例》提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放检验、维修机构和机动车所有人纳入征信系统,对在机动车使用和排放检验、维修中弄虚作假的,纳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对行驶中车辆实施监督抽测。《条例》对道路行驶中车辆的真实排放水平实施抽查抽测做出明确要求。一是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道路遥感监测等手段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排放情况进行监管。二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市民全程参与 应按规定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验

  市民该如何参与移动源污染防治?《条例》中这样规定:

  ——达标行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规定排放标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养,不得拆除、闲置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保持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定期检验。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应当按规定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结果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进行维修治理,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检。在用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依法检验。《条例》规定,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改变机动车正常工作状态等弄虚作假方式进行排放检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罚款。

  对于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检验资格。

  ——配合检查。《条例》指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履行法律责任,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绝监督抽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责令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

  强化监管措施 实施机动车污染增量控制

  除了积极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工作外,近年来,我市多措并举,进一步强化机动车尾气综合污染防治,从源头上严控机动车污染,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奠定了坚实基础。

  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制定《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严格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强化检验数据审核分析、远程视频监控与现场检查联动,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检测工作质量追溯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机动车排放检验市场。

  初步建立起环保、公安机动车排气污染执法联动机制。环保、公安联合制定《乌鲁木齐市车辆道路分类管理工作方案》,加强重型柴油货车的道路管控措施;在我市大型停车场、重点路段启动了以柴油货车为重点的联合路抽检试点工作;利用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遥感监测车)定期开展遥感监测。

  加强新车准入管理。积极贯彻国家加快升级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与市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对我市新车注册登记环节进行环保达标核查,查验《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严把车辆准入关。

  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科技手段的应用。制定《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污遥感监测项目建设规划方案(2018-2020年)》,分三期建设遥感监测系统,逐步形成覆盖主城区及重点路段的遥感监测网络,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目前已完成首批2 套遥感监测系统建设工作。(文/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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