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昌吉:售出的农村房屋被拆迁 出卖方能反悔吗

2019年02月25日 10:10   来源:新疆日报

  新疆日报讯(记者杨舒涵报道)

  案例

  1998年,昌吉市民王洪军(化名)的女儿出嫁后,不放心父亲独自生活,便让父亲随自己一起去城市生活。临行前,王洪军想着自己家的老房子没人住,于是和同村村民吴某商议,并签订协议,将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以6000元价格出卖给吴某。

  2018年6月,一次回老家的时候,王洪军听说自家老房子所在位置因纳入市政规划建设,老宅基地上的房屋可能会拆迁,能获得一笔数目不小的补偿金。王洪军心里暗觉吃亏,和女儿商量后,向吴某要回房屋,遭到吴某断然拒绝。

  随后,王洪军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理由是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吴某已经有宅基地了,不能再另买宅基地,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王洪军认为,虽然双方签订协议,但房子没有进行权属变更登记,房子应该归自己所有。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第4款规定: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法律并不禁止农民出租、出卖自己的房屋,只是出卖、出租后须承担不被批准宅基地申请的不利后果。”

  主审法官说,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房屋是建在土地上的,并且一般农村的房屋没有房产证,所以买卖房屋后一般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属于合法的买卖关系,土地使用权也依法转让给买方,房屋买卖后一般都不允许收回。如果买卖属于非法转让,那么合同是无效的,可以依法收回房屋。

  主审法官表示,该涉案房屋出售至今已达20年之久,吴某早已将原来的房屋翻建,王洪军对翻建房屋的事实知情却未提起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王洪军无权主张权利。吴某购买王洪军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最终法院判令驳回王洪军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廖映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