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法同行】冬季滑雪发生意外 安全保障成判决关键

2019年02月25日 10:19   来源:新疆日报

  新疆日报讯(记者杨舒涵报道)春节前后,滑雪运动进入一年中最火热的时期。滑雪运动速度快、技术含量高,加上少数场地设施设备不完善、现场教练指导不到位等原因,稍有不慎就容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由此引发的诉讼不少。

  受到侵害应如何维权?滑雪场经营方都要承担责任吗?如何避免滑雪意外发生?记者进行了采访。

  滑雪者自身原因受伤自担全责

  “滑雪时尽量采取大S和小S的滑行方式,不可快速直下,一定要正确评估自己的能力和水平,上高山道一定要谨慎……”2月13日,在乌鲁木齐市南郊某大型滑雪场,一名教练正一遍遍地向游客讲授滑雪要领。

  2017年2月,有着3年滑雪经验的陈某,在某滑雪场乘坐开放式缆车去高山雪道滑雪过程中,为挑战技能,在缆车尚未到达终点减速运行时,从缆车上一跃而下,由于错误估计高度,造成多处骨折和挫伤。经过司法鉴定,陈某右手腕部十级伤残。

  法院庭审查明事实,陈某已有3年滑雪经验,应当了解滑雪中的风险,其受伤由自身的过错行为导致,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而陈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滑雪场缆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最终法院驳回了陈某要求滑雪场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马俊说,行为人自身过错导致其受伤,如果经营者、组织者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经营方疏忽致游客受伤要担责

  2月13日,在乌市另一家滑雪场,游客摆某和妻子带着9岁的孩子前去滑雪,只给孩子买了雪圈票,但想带孩子进入滑雪区域,遭到了安全员的拒绝。

  这家滑雪场有过这方面的“教训”。2016年2月12日,王某和丈夫带自己不满7岁的女儿到该滑雪场滑雪,只为孩子购买了雪圈票。但三人在滑雪场中级雪道边侧,被从中级雪道滑下的游客金某撞倒,致使王某左臂骨折。出院后,王某将金某和滑雪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审理这起案件的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法官李丽军告诉记者,在这起案件中,虽然导致王某受伤的是金某,但滑雪场也存在管理纰漏。按照滑雪场规定,未购买滑雪票者、非滑雪游客不得进入滑雪场地,但工作人员并没有制止王某等进入滑雪场,庭审中也未对此进一步举证,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王某、金某和滑雪场按比例承担责任。

  李丽军介绍,冬季以来,因滑雪摔倒或碰撞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事故发生的原因也多种多样,有滑雪者自身水平问题,场地、服务设施设置问题,也有经营者管理不到位、救护不及时等问题。“在此类案件中,无论是滑雪者自摔,还是因第三人碰撞导致受伤,往往都将滑雪场列为被告,在第三人碰撞案件中,法院会视滑雪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滑雪场若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则滑雪者或侵权第三人承担责任;反之按具体查明事实,由滑雪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保留好证据做到有据可查

  “目前,滑雪爱好者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滑雪场的安全保障举措也在提升,因滑雪产生的诉讼呈下降趋势。”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管江新说。

  关于滑雪受伤索赔种类,管江新介绍,有滑雪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滑雪者受伤的,也有滑雪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且自身无过错,伤者系第三人直接侵权或自身原因造成受伤的。冬季滑雪易发意外,安全保障是法院审理的关键。

  结合办案经验,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庭法官陈凯峰认为,有的滑雪者对自身滑雪能力评估不足,选择与其滑雪能力不匹配的雪道造成受伤,也有滑雪者无视滑雪场内安全、警示提示,违规操作造成自身意外发生。还有一些滑雪爱好者,私自在山坡上开辟雪道“滑野雪”,甚至用塑料布或塑料板当滑雪工具,这样做有很高的风险和安全隐患。

  陈凯峰提醒广大滑雪爱好者,进行滑雪运动时,除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一定要保留好证据,如拍下现场照片,保留好门票、雪卡、入场券等,以备发生意外后有据可查。

[责任编辑:廖映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