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9年04月06日 10:59   来源:新疆日报

  新疆日报讯 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8〕1号),扎实推进自治区城市安全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城市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持续增强安全红线意识,以规划标准为引领,以风险防控为基础,以应急体系为保障,以责任落实为主线,构建全天候、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发展体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为人民群众营造平安和谐、幸福安康的城市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全面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和行业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社会监督,强化城市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的安全感。

  (二)坚持立足长效、依法治理。加强城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形成完善的城市安全法制体系。健全安全监管机制,严格执法措施,强化守法意识,全面提升城市安全发展法治化水平,加快构建城市安全治理长效机制。

  (三)坚持系统建设、过程管控。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把城市安全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加强城市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机制建设,强化系统性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严密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四)坚持统筹推动、综合施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优化配置城市管理资源,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切实将城市安全发展建立在人民群众安全意识不断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素质显著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区域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改进的基础上,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创新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完善城市安全评价标准,强化考核激励,有效解决影响城市安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自治区城市安全发展水平取得明显进展,将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库尔勒市建成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实现城市风险管控清单全面建立、城市重大隐患有效治理、城市安全防控和应急处置信息化建设基本完成、城市安全运行管理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并积极申报“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

  到2035年,自治区城市安全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全区14个地(州、市)全面建成以中心城区为基础,带动周边、辐射县乡、惠及民生,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的安全发展型城市,形成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城市安全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全社会安全意识显著提高,安全文明程度显著提升,为全面建成经济繁荣、社会和谐、民族团结、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现代化城市打下坚实基础。

  四、重点工作

  (一)发挥城市规划和安全标准科学引领

  1.科学制定规划。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强化规划刚性约束,科学制定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城市排水防涝规划、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城市消防规划、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以城市安全为前提,科学规划和优化居民生活区、商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其他功能区空间布局。(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住建厅、工信厅、人防办、新疆消防救援总队,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2.严把城市安全准入关口。完善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等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制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条件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加强城市建设项目实施前的评估论证和安全审查工作,将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保障措施落实到城市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制定中心城区安全生产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推动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强化招商引资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科学论证高危行业企业选址和布局。严禁在人口密集区周边新建高风险项目,在已建成的高风险项目周边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范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牵头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责任单位:自治区住建厅、工信厅、商务厅、自然资源厅、科技厅,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3.完善城市安全法规和标准。根据城市特色、产业特点及空间布局,加强体现城市安全特点的地方性法规建设,形成完善的城市安全法制体系。做好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道路交通、轨道交通、加油(气)站、燃气工程、排水防涝、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电力设施及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增强抵御事故风险、保障安全运行的能力。针对城市消防管理突出问题,完善地方性消防法规或技术标准。(牵头单位:自治区住建厅;责任单位:自治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管理

  4.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加强城市交通(含轨道交通)、供水、排水防涝、供电、通信、供热、供气和污水、污泥、再生水利用、垃圾处理和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强化与市政设施配套的安全设施建设,及时进行更换和升级改造。加强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治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加强城市建成区公园绿地建设与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牵头单位:自治区住建厅;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新疆通信管理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5.统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建设。加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城市交通组织,科学规范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善行人过街安全设施。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的系统规划,按照“窄马路、密路网”理念,加快城市路网建设,有效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将绿色出行作为路网规划的原则,老城区结合城区改造,增加和完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设计建设,为人民绿色出行及安全提供保障。制定城区铁路平交道口立交化改造计划,有序推进城区铁路平交道口立交化改造,2020年前消除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库尔勒市人员密集区域铁路平交道口。(牵头单位:自治区住建厅;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6.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加强消防站点、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因地制宜规划建设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小型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缩短灭火救援响应时间,2020年市政消防供水设施达到国家标准要求;2035年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消防站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牵头单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新疆消防救援总队;责任单位:自治区住建厅、发改委、自然资源厅,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三)加快重点产业安全升级改造

  7.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实施更加严格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安全标准,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准投入生产和使用。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实施关闭。(自治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落实)

  8.调整城市中产业结构和布局。完善高危行业企业退城入园、搬迁改造和退出转产扶持奖励政策,以钢铁、石化、建材、原料药、火电、农药等不适宜在主城区发展的企业为重点推进搬迁改造。严格禁止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在城市中心区上游或水源保护区建设,加快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不符合安全生产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业园区或依法关闭退出。对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或转产关闭。引导企业集聚发展安全产业,改造提升传统行业工艺技术和安全装备。(自治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落实)

  (四)加强城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9.实行城市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按照“分区域、分级别、网格化、实名制”原则,制定完善安全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定期对城市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辨识评估。明确风险管控责任部门(单位),建立城市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平台,绘制“红、橙、黄、蓝”四色等级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和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明确风险管控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提高预警和防控能力。及时发布气象、洪涝、地震、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预防各类灾害和次生灾害发生。督促企业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全员责任制,强化风险管控措施落实。(牵头单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责任单位:自治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10.强化城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定涉及城市安全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健全城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城市重大危险源辨识、申报、登记、监管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数据库,加快提升在线安全监控能力。督促企业建立隐患自查自改评价制度,实行隐患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定期分析、评估隐患治理效果,落实企业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双报告”制度,不断完善隐患治理工作机制。实行城市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整改措施、期限、责任。(牵头单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责任单位:自治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11.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地铁、车站、公园景区、大型城市综合体、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大型文化场所等重点人员密集场所要强化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对安全风险较高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开展风险评估,建立大客流监测预警和应急管控处置机制,合理疏导人流,防止拥挤踩踏,防范社会安全事件。(牵头单位:自治区公安厅;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住建厅、商务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文化和旅游厅、应急管理厅,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12.加强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重点加强工程施工前作业风险评估,强化检维修作业、临时用火用电作业、高空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立体交叉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以及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在使用和拆装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严禁违章违规行为,防范事故发生。(牵头单位:自治区住建厅;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发改委、新疆通信管理局、民航新疆管理局、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13.加强城市交通安全管理。加强城市道路、公共交通、轨道交通、民航、铁路等运输安全管理,严格班线客车、旅游包车、危货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监管,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城市隧道、桥梁、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和交通事故易发路段的隐患排查治理,保障道路安全通行条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教育厅、住建厅、民航新疆管理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落实)

  14.加强城市重点领域消防安全管理。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推进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和文物古建筑四类场所消防标准化管理。加强商场市场、大型城市综合体、高层和地下建筑、轨道交通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城中村、“九小场所”的消防管理。(牵头单位:新疆消防救援总队;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住建厅、体育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15.加强城市受纳场安全管理。制定城市受纳场建设标准,加强对城市垃圾、沙石、渣土、粉煤灰等堆放场所的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定期巡查和评估检测,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加强设施维护、抢修作业安全管理,落实审批、监测、防护、监护等措施。做好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安全运行管理,抓好应急处置与风险管理,确保正常运行。(牵头单位:自治区住建厅;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16.强化城市危爆物品安全管理。加强流向登记管理,严格爆破作业项目审批。落实物流及寄递渠道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寄递、运输物品安全检查,杜绝危爆物品通过物流及寄递渠道进行传输。加强民爆作业单位储存库安全防范,坚决防止民爆作业单位储存库和爆破作业现场发生民爆物品流失和安全事故。(牵头单位:自治区公安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厅、交通运输厅、新疆邮政管理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17.加强特种设备领域安全管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城市电梯及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检测检验及安全技术评估,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18.加强城市管线等安全管理。对供水、供气、供热和油气管道等管线分类实行风险联防联控,提高预警和防控能力。加强对城市广告牌、牌匾标识、灯箱和楼房外墙附着物的安全检测和维护,严防倒塌、坠落事故。(牵头单位:自治区住建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19.加强地震灾害风险防控。开展城市地震灾害风险评估示范工程,建立地震灾害风险评估技术应用和服务平台。加强城市及周边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评价,科学避让活动断层。(牵头单位:自治区地震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五)提升城市应急管理和救援能力

  20.强化城市应急救援管理。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健全城市安全应急救援管理体系,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和安全事故处置水平。建立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健全多部门协同预警发布和响应处置机制。建立应急预警动态管理制度,完善专业化检测体系,提升对交通运输、水利等重要基础设施及城市地下空间、水、电、气、暖生命线工程管网的风险感知和在线监测能力。完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促进各部门(单位)应急资源共建共享共用,强化应急状态下的交通管制、警戒、疏散等防范措施。完善应急管理法制建设,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调用、救援交通“绿色通道”等保障政策。(牵头单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防办、住建厅、公安厅,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21.完善城市应急救援预案。坚持科学务实管用高效原则,建立应急预案动态管理制度,根据面临的新情况、新要求,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现政府预案与部门预案、企业预案、社区预案有效衔接。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总结评估演练效果,发现问题及时修订预案,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牵头单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责任单位:自治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22.优化整合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推进危险化学品、交通、建设、冶金、特种设备、地震、人防等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推动配备先进救援装备设备,提高应急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形成快速应急救援响应圈。建立完善日常应急救援技术服务制度,不具备条件的中小型企业应当与邻近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签订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快速、科学、有效救援。扶持发展社会救护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救援。(牵头单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住建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地震局、人防办、新疆消防救援总队,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23.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完善总体布局,充分利用公园、广场、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服务设施,因地制宜建设、改造和提升应急避难场所。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和制度规范,落实建设、管理、维护责任主体。(牵头单位:自治区住建厅;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教育厅、应急管理厅、体育局、人防办,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六)加强城市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

  24.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全面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城市安全发展的领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及其他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及时研究推进城市安全发展重点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按照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区分层次和对象,分别落实各类生产经营建设及使用维护单位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利益相关方的连带责任。(牵头单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责任单位:自治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25.健全城市安全监管体制。在现有安全监管体制基础上,根据城市安全发展特点和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城市安全监管体制,充实和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量。(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26.理顺城市安全监管职责。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建立以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配合的联合监管执法工作机制,提高城市安全监管执法实效。按照行业有关政策和规定,完善民航、铁路、城市轨道及道路交通、电力、供水、供热、供气管道输送和通信等监管体制,明确和落实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理顺城市无人机、新型燃料、餐饮场所等行业领域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职责,落实监督检查和执法责任。加强街道(乡镇)和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与执法工作。(自治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落实)

  27.提高城市安全监管效能。加强安全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推进实施联合监管执法,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和委托执法。充分运用移动执法终端、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改善现场执法、调查取证、应急处置等监管执法装备,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通过开展公开裁定、现场模拟执法、编制运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提高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建立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自治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落实)

  28.严格规范城市安全监管执法。完善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考核机制,严格执法程序,加强现场精准执法,对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罚决定。依法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适用情形、时限要求、执行责任,严防“一刀切”,对推诿或消极执行、拒绝执行执法决定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依法严格作出处理。严格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和巡查考核,定期开展执法效果评估,对负有城市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未依法采取相应执法措施或降低执法标准的责任人实施问责。严肃事故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自治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落实)

  (七)强化城市安全保障能力

  29.健全城市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将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城市安全社会化服务事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强化城市安全专业技术服务力量,加快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技术服务品牌机构。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消防工程师作用,引导和支持具有安全技术、管理和人才优势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大力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突出事故预防功能。加快推进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明确和落实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惩戒和激励措施,将安全生产失信企业纳入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将城市安全发展纳入公共服务网格化建设和政府社会管理,推行城市安全网格化管理,统筹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能力和全民安全意识。(牵头单位:自治区住建厅;责任单位:自治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30.强化安全科技创新和应用。以风险防控、灾害防治、预测预警、监测监控、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工程抗震为重点,研发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装备。加强城市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建设基于大数据和网格化相融合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平台,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与市场监管、应急保障、环境保护、治安防控、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信用管理等部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加强市政建设施工、城市交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防涝等基础设施视频监控和自动化控制,提升城市照明安全监控与应急能力。整合地震、测绘、气象、水利等部门的监测资源,优化台网布局,推进高铁、油气管线和高坝大库等领域提升地震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完善放射性废物库安全防范系统,“十三五”期间完成我区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全保卫设施升级改造工作。探索建立城市安全智库、知识库、案例库,健全城市安全辅助决策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住建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地震局、新疆气象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31.提升市民安全素质和技能。加大普法力度,开展好城市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引导作用,曝光典型案例、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突出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工作举措、先进典型和经验等方面的公益性宣传,提升市民安全法治意识。推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推广普及安全常识。创作一批安全生产主题公益广告、微视频等作品。建设具有城市特色的安全文化教育体验基地、场馆,推进把安全文化元素融入公园、街道、社区,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社会氛围。(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责任单位:自治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32.城市安全发展工作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领导,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组织,自治区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具体工作,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将城市安全发展纳入安全生产巡查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完善保障措施,扎实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工作。对国家有关部委后续明确的关于城市安全发展的配套政策、标准、规范等,自治区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进一步研究落实。

[责任编辑:张雨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