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企业需要的高素质技能人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暂行办法》解读

2019年05月19日 10:14   来源:新疆日报

  ■企业是用人主体,企业需求是技能人才培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暂行办法》明确,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和初高中毕业未升学未就业学生接受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培训内容除了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外,特别强调了对工匠精神的培养。

  新疆日报讯(记者李春霞报道)技能人才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宝贵人才资源。如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支持企业发挥主体作用,培养企业需要的高素质技能人才和产业工人?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从5月1日开始实施,引发社会关注。

  以企业为主体开展培训

  企业新型学徒制指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原则,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模式,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培养企业技能人才的制度。

  《暂行办法》规定,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对象为45岁以下,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转岗人员。企业根据岗位要求确定培训任务,自主决定委托培训内容,选择承担相应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企业采用导师带徒方式开展实操训练,培训机构主要承担理论教学,合作完成培训任务。

  “企业是用人主体,企业需求是技能人才培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新型学徒制以企业为主体组织开展,由企业确定具体培养对象、培训任务,自主选择培训机构,使职工培训完全围绕企业生产实际和岗位需求开展,这充分体现了对企业主体作用的尊重。

  “企业新型学徒制采取企校双师、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将就业与培训紧密衔接,有利于解决培训针对性、有效性不强的问题,这种方式也更符合技能人才培养规律。”这位负责人说。

  政策激励是激发企业技能人才培养积极性的重要途径。《暂行办法》明确,自治区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4000元,并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逐步提高。据了解,这种资金支持力度是以前所没有的。

  提升技能促就业助脱贫

  《暂行办法》明确,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和初高中毕业未升学未就业学生接受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让贫困家庭劳动力通过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掌握一技之长,提升技能水平,有利于稳定就业,助力脱贫。”这位负责人表示,近两年,在自治区就业扶贫政策的扶持下,一大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进入企业,成为产业工人,但他们的知识、技能水平与岗位需求有一定差距。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能够有效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实现长期稳定就业。

  根据《暂行办法》,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期间,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学徒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培训机构还将按照企业生产实际,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鼓励和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这种颇具灵活性的培训方式,让学徒能够兼顾工作和学习,在保证收入的情况下进一步提高自身技能水平。

  除了推动大中型企业开展学徒制培训,《暂行办法》还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并享受同样的财政补贴政策。这将有助于降低中小企业的用人成本,提高稳定就业率。

  “接下来,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动员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参与新型学徒制培训。”这位负责人表示。

  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培养更多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是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迫切需要。《暂行办法》明确,新型学徒制的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要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至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年。

  值得一提的是,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培训内容除了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外,特别强调了对工匠精神的培养。

  “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更多高素质的技能人才。”这位负责人表示,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我区技能劳动者总量不足、技能水平与岗位需求不匹配的就业结构性矛盾凸显,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总量、结构和素质还远远不能满足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求,成为制约产业发展和企业竞争力提升的瓶颈。

  如何全面提升技能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暂行办法》明确,企业应当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保证必要的“师带徒”条件,帮助学徒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能力;培训机构则安排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指导老师承担学校教学任务,强化理论学习,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的衔接。这种企校双师联合培养模式,使技能劳动者的能力更贴近生产实际。

  同时,技能水平的提高,也将为技能劳动者带来更高收入。《暂行办法》要求,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要实行工资待遇与职业技能水平挂钩的激励制度。这意味着学徒培训期满,通过考试取得更高一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薪酬待遇也将得到提高,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

[责任编辑:李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