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因疏忽充错的钱,能要回吗

2019年06月04日 10:25   来源:新疆日报

  案例:

  今年1月,乌鲁木齐市某医院收费员郝文云在收费过程中,错把陈水玲当天就诊时存入就诊卡的200元输成2000元,陈水玲当天就诊完毕后将卡中剩余的1800余元取走。

  郝文云在下班结算时发现账目对不上,便自行将钱款补上,经仔细查找,发现因自己粗心多输入了一个“零”,导致损失1800元。随后她与陈水玲多次电话联系沟通,但陈水玲却迟迟不予返还,无奈之下,郝文云将陈水玲诉至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陈水玲归还1800元。

  说法:

  5月12日,主审此案的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小额速裁庭法官常冰告诉记者,受理此案后,郝文云与陈水玲进行电话联系,但陈水玲说自己人在外地,不方便向郝文云还款,也不想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归还。

  “陈水玲认为是收费员自己粗心弄错金额,与她无关,并表示自己想给郝文云还钱时,才会转账。”常冰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当得利造成受害人利益受损的,须承担法律责任。经法庭审理,陈水玲自郝文云处获得的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向郝文云返还不当得利。所以郝文云要求陈水玲返还18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据介绍,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正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者。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称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应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称为受害人或受损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债权。

  常冰说,此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涉及法律所体现的法治精神,也说明法律在维护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方面的坚决态度,告诫人们切不可因占便宜而违反基本的道德,也不要挑战公序良俗,触及法律底线。(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新疆日报记者杨舒涵)

[责任编辑:张赏华 ]